第1部分。初步

1.目标

本规约的目标是-

a.就学术评议会的目标、职能和权力作出进一步规定;

b.就学术评议会议及程序作出规定;

C.为课程、学习课程、学位、文凭、证书、执照和其他奖励作出规定;而且

D.规定其他学术和学生事务,包括录取、排除、学生进步、评估、行为、纪律、审查、听证会和上诉、荣誉学位、头衔和学术着装。

2.授权条款

本法规是根据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条制定的。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在本规约中-

  • 学术参议院指委员会根据《法案》第20条设立的学术参议院;
    注意:该法案第20节规定理事会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同等机构。2010年8月9日,根据法案第20条,理事会成立了学术参议院。
  • 认证关于大学提供的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是指由学术委员会或有权授权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提供者提供的课程或学习课程的外部机构认可(或重新认可);
  • 行为指2010年斯威本科2022十二强赛程表技大学法案;
  • 包括荣誉奖;
  • 资讯科技资源指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计算机硬件、系统、网络、软件和数据;
  • 规定规定的手段;
  • 规定指根据该法案第5部分制定的大学规章;
  • 奖项登记册指第12条规定的登记册;
  • 毕业生名册指第14条规定的名册;
  • 部分除用于本法外,系指本规约的某一款;
  • 法令指根据该法案第5部分制定的大学章程;
  • 学生的不当行为具有第18节中给出的含义;
  • 大学的活动包括,

a.出席或参与大学讲座、研讨会、评核及课程;

b.参与与大学有关或由大学组织的实习、实习、游学或交换学生;

c.参加与大学有关或由大学组织的短途旅行、活动、活动、游戏或比赛;

  • 大学设施及服务包括大学提供的任何建筑物、设备、车辆、服务或设施,包括大学图书馆资源和资讯科技资源;
  • 大学法律指本法、法规和规章;
  • 大学的前提意味着前提——

a.由大学拥有;

b.由大学占用;或

c.受大学控制。

第2部分。学术参议院

部门1。学术评议会的职能

4.学术评议会的职能

学术评议会的职能是-

a.大学法律赋予的职能;

B.授权、再授权、认可和批准项目和学习课程

c.讨论和制定与大学学术课程有关的政策建议和批准政策,包括

一、策划学术活动;

2教学、学习、学科、考试、评估、研究、学位和文凭、证书、执照和大学课程中的其他奖项;

D.监察学术及研究的质素及标准;

(e)按立法会指定的方式,每隔一段时间向立法会报告其执行职务的情况;

1 .学术评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

2理事会交付委员会审议和报告的任何其他问题;

(六)按理事会规定的方式,每隔一段时间向理事会报告其执行职务的情况;

(七)根据本规约制定规章;

(h)条例赋予的与本规约不相抵触的任何其他职能。

5.权力

1.学术评议会有权行使其职能。

2.学术参议院有权根据本规约制定规章。

6.会议

1.会议通知必须按照规定发出。

2.学术评议会及其委员会会议-

a.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须向大学成员开放;

B.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3.规例可订明-

a.限制出席会议的观察员人数或改变会议地点以容纳观察员;而且

B.因其在会议上的行为而被排除在会议之外的人员。

4.会议记录必须按照规定公布。

7.行为和决定的有效性

学术评议会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均有效

a.学术评议会的组成或学术评议会成员的任命、选举或资格存在缺陷;或

b.未能遵守学术评议会及其委员会会议的规定要求。

部门2。委员会覆核

8.立法会审议

下列文件必须提交立法会审议-

a.学术评议会就理事会提交给它的问题的报告;

b.学术评议会关于其职能履行情况的报告;

c.学术委员会会议记录。

第3部分。头衔及荣誉学位

部门1。标题

9.大学可以授予与其有关系的人头衔

大学可根据规例,向与大学有实质关系的人士授予头衔,包括未受雇或未获委任担任固定或经常职位的人士。

部门2。荣誉学位

10.大学可以授予荣誉学位

校董会可根据规例向下列人士颁授荣誉学位

1.在学术领域取得卓越成就;或

2.曾为大学或社区提供杰出服务。

第4部分。学位,文凭,证书,执照和其他奖项

颁发或授予奖项

11.大学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执照及其他奖项

校董会可决定大学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执照及其他奖项。

12.奖项登记册

1.大学必须保存其颁发的认可学位、文凭、证书、执照和其他奖项的登记册。

2.登记册可以电子方式保存。

第二部颁发和授予奖项

13.授予奖项

1.校董会可授予学位和文凭、证书、执照及其他奖项。

2.如校董会颁授学位或授予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大学可就该学位、文凭或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发出遗嘱书。

14.毕业生名册

1.大学必须保存一份被授予或授予认可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的人员名册。

2.登记簿可以以电子方式保存。

第三部撤销奖励

15.撤销学位或其他授予的权力

1.市局如已遵守第16条所提述的程序,并信纳该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是在以下情况下获得的,可撤销该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

A.欺骗性地、不恰当地或通过重大失实陈述;

B.违反伦理研究实践的结果;或

C.由于行政管理失误。

2.如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已被撤销,毕业生名册必须予以修订,以记录该事实。

3.在本节中,材料误传包括有关其后在以下情况下获得学位、文凭、证书、执照或其他奖项的人士的陈述-

A.陈述不真实;而且

B.如果真相被知道了

I.该人将不被允许进入通往奖项的课程;或

2这个奖就不会颁发了。

16.调查程序

理事会不得撤销裁决,除非已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

第5部分。录取,行为和排除

部门1-Admission

17.学生入学

1.大学必须按照大学的法律和政策和程序进行学生的录取。

2.根据与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管理维多利亚州大学招生的机构达成的任何协议或安排,大学可以根据其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入学申请。

3.入学后,学生必须遵守大学的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

二部学生不端行为
18.学生的不当行为

一个人犯了学生不端行为,如果他犯了-

A.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或

B.学生普遍的不端行为。

19.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一个人犯了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如果他或她的学生从事的行为被规定为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20.学生一般不端行为

一个人犯了学生一般不端行为,如果他或她当一个学生从事的行为是规定为学生一般不端行为。

部门3。学术的进步

21.学术进展回顾

1.大学可根据规定评审学生是否保持令人满意的学业进步。

2.大学可能会开除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

部门4。暂停、排斥和制裁

22.学生行为不端的处罚

一个人谁被发现有学生不端行为是有责任的制裁下确定的规定。

23.暂停和排除

1.除非规例另有规定并受第(2)款规限,如-

a.因学生行为不端而受到的处分是停学一段时间,该人立即被停学一段时间;

b.对学生行为不端的处罚是开除学籍,该学生一经处罚立即被开除学籍。
被发现在考试中作弊的人会受到大学开除学籍的处分。该人员被开除的大学立即制裁被施加。

2.为使覆核或上诉申请得以考虑,大学可暂缓审理

A.排除;

B.悬浮物;或

C.任何制裁。

3.该规例可-

a.授予被停学或被开除的人——的权利

一、申请复议;

2对该决定或在审查该决定后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而且

B.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施加额外制裁(包括暂停或排除)

(一)已根据规定作出除停学或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而且

2这个人没有遵守制裁。

4.除非规例另有规定,已被排除在外或被停赛的人,在停赛期间-

a.不具有学生的特权或权利;而且

b.除非得到大学许可或法律授权,否则不得进入大学校舍、参加大学活动或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

24.因健康或安全原因被停职或开除

大学可拒绝招收学生,或在学生出现以下情况时,将其停学或开除

a.可能患有健康状况或残疾,使其无法完成一门课程或一个单元的要求;

B.有健康状况或残疾,有可证明的理由(基于历史或其他情况)相信——

(一)此人可能会骚扰他人;

2该人的入学,或其作为在校生的行为,可能对他人或他自己造成情绪困扰;或

3该人可能扰乱大学设施和服务或大学活动的提供;或

c.根据大学的合理意见(基于历史或其他情况),有可能-

(一)骚扰他人或对他人造成精神困扰的;

2扰乱大学设施和服务的提供或大学活动;或

3对大学教职员或学生造成健康或安全风险。

25.不公布结果等

规例可订明-

A.扣留评估或考试结果;

B.扣留遗嘱或学业成绩单;而且

C.排除毕业

根据大学法例,未缴付费用、罚款或罚款的人士。

第6部分。杂项

部门1。规定

26.学术评议委员会制定规章之权力

1.学术参议院可根据本规约就以下事项制定规章

A.认可和再认可;

(二)学术着装和职称、级别或职务;

c .考试;

d .的评估;

e .毕业生;

f .学生;

G.学习计划和课程;

h.在其他地方完成的大学课程学分;

一、学位及其他奖项。

2.学术委员会必须在规定生效前不少于30天向校长发出书面通知。

27.理事会制定规章的权力

理事会可根据本规约就-或就-制定规章

1.学术评议会可就任何课题订立规例;

2.荣誉学位;

3.学生不当行为;

4.一般而言,本规约宗旨的实施。

28.校长制定规章的权力

校长可就校董会可订立规章的任何事项,或就其订立规章的任何事项,根据本规约订立规章。

29.制定规章的程序

根据本规约制定的规章,必须按照本法所规定的方式制定和公布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

部门2。证据的规定

30.证据的规定

1.一份声称由大学发出的证明书,证明指明的资料在指明的日期载于毕业生名册内-

A.可作为证据接受;

B.是证明证书中所证明事实的充分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明。

2.毕业生名单是-

A.证据可采;

B.充分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明,证明该学位、文凭、执照或其他奖项已按名册所载授予、授予或撤销。

部门3。法规的撤销

31.法规的撤销

自本规约生效之日起,下列规约予以废止

a.规约13 -学位/文凭/证书和其他奖励;

b.规约14 -荣誉学位;

c.规约16 -纪律;

d.法规18 -与大学有关人员的头衔;

e.规约23 -学术着装。部门4。过渡规定

32.前几届董事会的继任者

1.在本节中,之前的板指大学以前的技术及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是以前的董事会的继承者。

3.不限制第(2)款的含义-

a.由前任董事会开始的任何听证会、诉讼、调查或其他程序均可由学术参议院继续进行,就像由学术参议院开始一样;

b.任何政策、程序、决定、条件或其他由以前的董事会制定、采用或批准的事项将被视为已由学术评议会制定、采用或批准;

c.任何提交前一届校董会向校董会报告的事宜,必须视为已提交学术评议会向校董会报告;

d.在任何文件中提及以前的董事会时,除非与上下文不一致,应被视为包括提及学术评议会;而且

e.学术评议会的任何决定、事项或事项均不受本规约进一步规定的影响。

33.登记和登记

第12和14条适用于在本规约开始时或之后认可、授予或授予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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