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初步

1.客观的

本规例旨在就大学或其代表进行的选举作出规定。

2.授权条款

本规例是根据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以及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29和30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在本规例中-

  • 投票时间指任何人可在选举中投票的期间。

4.本条例适用范围

1.本条例适用于法定选举。

2.在这个规定中法定选举指副校长或大学秘书已确定为本规例适用的选举。

3.副校长或大学秘书的决定可适用于特定选举或特定团体的成员选举。

第2部分。选举管理

第一组选民名单

5.选举官负责登记选民

1.选举主任必须为根据本条例进行的选举编制选民名册。

2.选民名册可根据根据本条例进行的选举的选民资格要求将选民分类。

6.登记在选民名册上的资料

选民名册必须载有有权在该名册上的每个人-

A.这个人的名字;而且

B.任何选举主任认为适合于辨认有关人士或确定有关人士是否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或被提名的有关人士的进一步资料。

7.申请列入选民名册

1.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人可向选举主任申请列入选民名册

A.他或她的名字不在选民名册上;而且

B.这个人认为他或她有权被列入选民名单。

2.如选举主任信纳有关人士有权列入选民名册,则选举主任必须将有关人士的姓名登记在选民名册上。

第2部文件的保管

8.选举主任保存文件

1.在本规例中-

  • 选举文件指已填妥的提名表格、选票文件、记录或资料、选民名册及其他记录
  • 有关选举的资料,以硬拷贝或电子形式提交;

保留期限是指在第(2)款提述的三个日期中最后一个日期届满的期限。

2.选举主任必须保留选举文件,直到日期晚些时候

A.选举日后三个月;

(b)如有关选举的进行或结果有争议,则在争议解决后三个月或正式当选的候选人开始其任期(以较后者为准);而且

c.根据《1973年公共档案法》适用于公共记录的任何适用保存期的届满。

3.选举主任必须确保选举文件在保存期结束时销毁。

第3部分。参与选举的权利

9.选举权

1.如果一个人的名字在有关的选民名册上,他就有权在选举中投票。

2.任何人有权在其有资格参加任何选举的所有类别中投票。

例# 1:一个人既是研究生也是本科生。这个人可以在两个类别中投票。

例# 2:一个人是本科生的国际学生。这个人可以以国际学生和本科生的身份投票。

10.被提名参加选举的权利

1.在大学法例订明大学团体的具体资格准则的规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可获提名参加选举:

a.此人的名字是在提名截止日期前至少三天出现在选民名册上的;

B.就工作人员而言,他或她-

I.在其任期内,经提名而获得0.5个或以上的持续或定期委任;

2已完成在大学的试用期;

3居住在澳大利亚;

iv.仅以教职员身份或主要以教职员身份而非学生身份在本校就读,且并非其他大学的教职员或学生;而且

V.满足任何监管诚信要求。

C.在学生的情况下,他或她

I.在提名时已年满18岁;

2在提名时和整个任期内,学习的课程相当于全日制课程的50%或更多;

3居住在澳大利亚;

iv.仅以学生身份或主要以学生身份就读,而非以大学雇员身份就读,且不是其他大学的学生或教职员;而且

V.满足任何监管诚信要求。

2.选举主任须决定获提名参加选举的人士是否符合第(1)款所指明的准则。

第4部分。选举的举行

第一部门候选人提名

11.候选人提名

1.选举主任必须在不少于投票期第一天的两个星期前,要求有关选民提名候选人。

2.呼吁提名必须

a.以选举主任所决定的形式;

(b)指明将提名送交选举主任的日期,该日期须在投票期第一天前不少于一个星期。

3.在决定呼吁提名的方法时,选举主任必须考虑到确保有关选民注意到这项呼吁的目标。

4.提名表格必须完整,并以选举主任确定的格式填写,才有效。

第二组无异议的程序

12.无对手的候选人

如某一组别的候选人提名人数不超过该组别的空缺人数,选举主任必须宣布该等候选人正式当选。

13.候选人不足

1.本规定适用

A.所有的空缺,如果-

I.没有候选人被提名竞选某一特定类别的机构;或

2所有获提名选举空缺的候选人在当选前均已退选;

(b)至未填补的职位空缺数目,如果

I.某一类别团体的提名候选人数目少于空缺数目;或

2被提名竞选空缺职位的候选人在当选前退出,导致剩余的候选人人数少于空缺人数。

2.如本规例适用,选举主任须将职位空缺及本规例的规定通知有关的大学职员。

3.根据本规例收到通知的大学教职员,必须在谘询该组织主席后,委任合适的人选填补空缺。

4.根据第(3)款获委任的人士,必须具备足以使该人士有资格在选举中获提名的同等资历(如有的话)。

5.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如没有合适的人士愿意或可获委任填补空缺,则毋须委任一名人士填补空缺。

第三组有比赛的程序

14.如候选人多于空缺,则选举

如某一组别的提名候选人数目超过空缺数目,选举主任必须按照本规例进行投票。

15.投票通知

1.选举主任必须在投票期最后一天不少于一星期前刊登投票通知。

2.在决定通知方法时,选举主任必须考虑确保有关选民注意到该通知的目标。

3.投票通知必须注明截止投票时间。

16.投票过程

1.投票可按选举主任决定的方式进行和记录。
注意:这项规定允许选举主任决定投票将以纸张或网上或使用任何其他系统或方法进行,并可包括邮寄或其他形式的投票。

2.根据本规例进行选举的方式,必须包括在第15条下的投票通知内。

3.选举将由称为“得票最多”的多数票决定。

第四组点票

17.计算选票

在截止投票时间后,选举主任或选举主任的提名人必须-

A.检查所有投出的选票;

B.确定是否有投票无效;而且

(三)按本规定计算有效选票。

18.迟到的选票不予计算

1.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截止投票时间后收到的选票不得计算在内。

2.如副校长及选举主任认为投票受到天意或工业行动的影响,他们可指示在他们指定的时间(即投票期最后一天后一个星期的下午5时)后收到的选票予以检查和点票。

19.检票员

1.在符合选举主任所确定的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候选人在选举中提名的人士可覆核选举结果。

2.审查员不能是竞争的候选人。

20.无效的选票

如有下列情况,投票无效

(一)投票的方式并非本规例所指明的方式或选举主任所指示的方式;

B.投票的人没有资格在选举中投票;或

C.一个人在一个类别中投票不止一次。

21.决定投票的有效性

1.尽管有第20条的规定,如选举主任认为公平合理,他可决定某一投票为有效。

2.选举主任对投票无效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5部分。决定选举结果

22.选举一个人

1.如果只有一(1)人当选,则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将被宣布当选。

2.如两(2)名或以上候选人得票相等,选举主任必须在两(2)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并宣布被抽到的候选人当选。

2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1.选举两个或两个以上候选人的地方

A.第一个空缺必须按照适用于根据第22条填补一个空缺的程序填补;

B.其余空缺必须按得票顺序填补。

例子:得票第二多的候选人当选为第二个职位。

第6部分。随意的空缺

24.填补职位空缺

1.就立法会以外的其他机构而言,由法定选举填补的职位,如在任期届满前出现空缺,必须按以下方式填补-

答:如果该职位是有竞争的,并根据第14条进行了投票,而该职位在该人士宣布当选后,但在任期开始前出现空缺,则得票次之的候选人必须宣布当选;

B.如果该职位是竞争的,并根据第14条进行了投票,而该职位在任期开始后可供使用,则适用第13(2)-(5)款;

C.如果该职位没有竞争,候选人根据第12条无对手当选,则适用第13(2)-(5)款。
注意:理事会临时空缺必须按照法案附表1第7和第8条的规定填补。

2.根据第24(1)款选出或委任的人,有权在余下任期内担任公职。

3.在下列情况下,不强制填补临时空缺:

A.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出现临时空缺;或

B.没有合适的人愿意或可以被任命来填补临时空缺。

第7部分。杂项

部门1-Offence

25.犯罪

1.任何人不得就大学选举记录他或她无权记录的投票。

2.这是一般的不当行为的目的2012年《学生一般不当行为条例》如果某人记录了他或她无权记录的投票。

第二部分选举的有效性

26.选举有效期

即使选举主任或校长认为在程序上有不符合规定而不会影响选举结果的情况,选举(包括选举的进行及结果)仍属有效。

部门3-Revocation

27.撤销

第15条-选举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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