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初步

1.目标

本规约的目标是-

a.就大学的组织、管理及良好管治作出规定;

b.就学术评议作出规定;而且

C.规定规章的制定。

2.授权条款

本法规是根据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条制定的。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在本规约中-

  • 学术参议院指委员会根据《法案》第20条设立的学术参议院;

注意:该法案第20节规定理事会设立学术委员会或同等机构。2010年8月9日,理事会根据第20条成立了学术参议院。

  • 行为指2010年斯威本科2022十二强赛程表技大学法案;
  • 公章指《法案》第7条所指的大学公章;
  • 资讯科技资源指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计算机硬件、系统、网络、软件和数据;
  • 知识产权指与版权、外观设计、发明、植物品种、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密资料、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电路布局和专利权有关的权利,不论是否注册;
  • 规定规定的手段;
  • 规定指根据该法案第5部分制定的大学规章;
  • 代表团登记册指根据第26条设立的登记册;
  • 政策和程序的登记指根据第24条设立的登记册;
  • 注册商指由校长委任为注册主任的人士;
  • 选举主任具有第12节中给出的含义;
  • 部分除用于本法外,系指本规约的某一款;
  • 法令指根据该法案第5部分制定的大学章程;
  • 大学的活动包括,

a.出席或参与大学讲座、研讨会、评核及课程;

b.参与与大学有关或由大学组织的实习、实习、游学或交换学生;

c.参加与大学有关或由大学组织的短途旅行、活动、活动、游戏或比赛;

  • 大学设施及服务包括大学提供的任何建筑物、设备、车辆、服务或设施,包括大学图书馆资源和资讯科技资源;
  • 大学法律指本法、法规和规章;
  • 大学的前提意味着前提——

a.由大学拥有;

b.由大学占用;或

c.受大学控制;

  • 大学的秘书指现时担任第22条所设立的大学秘书职位的人。

第2部分。理事会

4.废除
5.废除
6.废除
7.会议和程序的召集

1.理事会会议必须按照理事会制定的政策召开。

2.除大学法例另有规定外,校董会会议须按校董会的决定举行。

第3部分。学术参议院

8.学术评议会的职能

学术评议会的职能载于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条例》以及根据它制定的规章制度。

9.学术评议会的地位

为了该法案第20节的目的,学术参议院相当于一个学术委员会。

10.学术评议会成员

1.学术评议会由

(一)教务委员会委员一人,由校长推荐,由教务委员会任命为教务委员会主席;

(二)一名教务委员会副主席,由校长与教务委员会主席协商后,从教务委员会成员中任命;

C.规定数目的其他成员,这些成员应根据规定任命;依据职权或由选举产生。

2.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按规定执行。

3.学术参议院除主席、副主席外,其他学术参议院成员的任期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4部分。选举

部门1。大学选举的进行

11.本规约的适用

本规约适用于大学立法规定或本节另有规定的大学机构成员选举。

12.选举将按照规定进行
  1. 根据大学法例,选举必须由选举主任主持。
  2. 在本节中,选举主任指大学秘书或由大学秘书提名的人士。

部门2。投票资格

13.投票资格

1.一个人有资格在大学选举中投票,如果在投票时,这个人的名字被记录在相应的选民名册上。

2.在本节中,选民名单指选举主任根据《规例》设立及保存的选民名册。

14.选民名单

选民必须投票

A.包含使合格选民能够投票的必要资料;而且

b.按照规定准备。

部门3。选举主任

15.选举主任的职权

1.选举主任的职能是-

(一)组织、监督和进行大学选举;

B.确保选举按照法律和良好做法进行;

C.宣布选举结果;

(d)就举行选举提出建议;而且

(e)履行大学法例赋予选举主任的职能及职责。

2.选举主任有权执行大学法例赋予或强加给选举主任的职务及职责。

部门4。随意的空缺

16.选举主任可填补临时空缺

1.在符合大学法例的规限下,选举主任可委任一名人士,填补本可由根据规例进行的选举所填补的临时空缺,但如选举主任认为填补空缺的工作可能会延迟,导致该组织举行一次或多次会议,而该空缺却未能填补。

2.选举主任在作出预约时,必须指明预约的期限,以便预约终止-

a.在指定的日期;或

(b)根据大学法例委任或选举一个人来填补临时空缺。

第5部分。大学管理

部门1。校长,副校长和副校长

17.总理

1.理事会必须在任命校长时或之前确定其任期。

2.校长任期不超过五年,由校董会确定,可以连任。

18.副总理

1.理事会必须在任命副校长时或之前确定其任期。

2.副校长任期不超过五年,由理事会确定,可以连任。

19.副校长

1.校董会只有在通过公开广告邀请申请人后,才能根据法案第26(2)条任命副校长。

2.根据该法案第26(2)条雇用副校长-

a.必须有书面合同;而且

B.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期限。

3.校长可连任一届或多届。

4.如校董会决定重新委任副校长,第(1)款并不适用。

20.代理校长

由校董会根据该法案第27(1)条任命的代理校长在校董会规定的情况下和期限内任职。

例子:校长请了三个星期的事假。鲍姆斯沃思教授是根据该法案第27(1)条任命的,为期三年,在校长休假期间担任校长职务。因此,在校长休假期间,博姆斯沃思教授是代理校长。

21.副校长

1.副校长必须由理事会根据该法案第27(2)条根据副校长的建议任命。

2.副校长的任期是校长在根据第(1)款提出的建议中所指明的期间。

3.副校长可以连任。

4.副校长拥有校长授予副校长的权力、职责和职能。

部门2。大学的秘书

22.大学的秘书

1.现设立大学秘书办公室。

2.大学秘书必须由校长委任。

3.大学秘书的职责包括:

a.担任或提名大学选举的选举主任;而且

(b)校长授予大学秘书的其他职务。

部门3。政策

23.客观的

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大学的有效、高效和公平的管理,符合大学的立法。

24.注册

大学必须保存一份政策登记册。

25.制定政策

1.政策可以由…制定

a.理事会;

(二)学术评议会;或

c.副校长。

2.学术委员会或副校长制定的政策可由校董会撤销或修改。

部门4。授权文书登记册

26.代表团登记册

1.大学必须保存一份代表团文书登记册。

2.代表团文书登记册必须载列-

(一)派出代表团的机构或人员名称;
注意1:理事会可根据《法案》第18条授权或行使职能;
注意2:副校长可以根据该法案第26节委托职能、权力和职责。

(二)受委托机构或人员的名称;

C.文书的日期;而且

D.被授权的权力、职能或职责的简要概述以及对授权的任何条件或限制。

3.寄存器必须是-

A.可安排供公众查阅;

b.以大学确定的形式保存(可以是电子形式)。

部门5。公章

27.使用普通印章

1.除非得到本规约或规章的授权,否则不得使用公章。

2.公章可加盖

a.根据法案第7条,理事会指示;

(b)由校长或大学秘书根据第28条授权;或

c.经校长或副校长根据第29条授权。

28.一可使用公章之用途

1.校长或大学秘书可授权在以下地点加盖公章

a.大学奖励证书;

(二)法规、规章;

C.法律规定须盖章的文件;

D.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契约和表格;

(五)章程规定或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文件。

2.如公章是由校长或大学秘书根据第(1)(d)款的授权加盖,校长或大学秘书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校董会报告加盖公章的情况。

29.由校长或副校长授权

1.如校长或副校长认为有关文件属以下情况,则校长或副校长可指示在该文件上加盖公章

答:正式;或

故选b。

2.如公章是根据第(1)款下的指示加盖,校长或副校长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校董会报告加盖公章的情况及其原因。

30.附加和认证

1.在遗嘱以外的文件上加盖公章时使用的盖章条款为-

“史文朋科技大学的公章由[2022十二强赛程表如有必要,请插入说明,例如议长的指示]在…面前

.............................................
[授权证人签署#1]

.............................................
[授权证人签署#2]

2.可作为授权证人签署遗嘱以外文件的人士为-

(一)校长;

b.理事会成员;

c.大学秘书

3.在遗嘱上加盖印章时所使用的加盖条款如下(至少由两名签署人签署)-

“.............................................
[议长签名]
总理

.............................................
[校长签名]
副校长

.............................................
[注册主任签署]
注册”

4.须备存一份密封文件登记册(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供大学成员按预约查阅。

31.表示要密封的文书

1.本学部的任何规定都不要求大学在表示已盖章的文书上加盖公章。
注意:契约无须加盖公章签署。

2.没有必要

a.由大学执行的契约

I.以任何特定的形式;或

2由多于一人签署;或

b.由大学执行的行为须有见证人。

第6部分。知识产权

32.知识产权所有权

1.除第33条另有规定外,大学拥有由-所创造的知识产权

a.在职或专业发展假(或同等职位)的工作人员;

b.学生,如果知识产权的生成涉及使用大学的资源、设施或服务,而这些资源、设施或服务超出了通常提供给同一课程或项目的学生的范围;

c.如知识产权是由大学的研究设计或学术、教学、行政或其他活动或使用大学的资源、设施或服务而产生,则为学术访问者;

d.受大学邀请参与研究项目的人士,而该研究项目─

i.知识产权的产生依赖于大学已存在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是由工作人员或学生或其他人(或他们的组合)组成的团队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或

3知识产权是由其他人提供给大学的特定项目资助的结果。

2.不限制第(1)(a)款-的含义

a.第(1)(a)款适用于知识产权

b.由于研究、设计或奖学金、教学、行政管理和聘用过程中在大学内进行的或利用大学资源、设施或服务的任何其他活动而产生的;

c.大学拥有-的版权

一、委托材料;

2课程材料;而且

3工作人员在大学任职期间制作的任何一般材料。

3.在不限制第(1)(c)款含义的情况下,大学拥有由学术访问者在该款所述情况下制作的委托材料和课程材料的版权。

33.利益的转让、许可和分享

大学可-

1.转让或许可知识产权;

2.按照规定,与知识产权创作人共享知识产权收益;

3.与第三方签订协议,以确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待遇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利益或收益。

34.保护和保护知识产权

1.在本节中大学知识产权指第32条所指的知识产权。

2.大学知识产权的创造者

a.应大学要求,必须签署任何文件(包括契据)和做任何其他必要的事情,以使大学能够行使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从中受益;

b.不得以与大学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不一致的方式处理知识产权;

C.必须遵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规定要求。

3.保护大学知识产权,行使大学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大学自行决定。

第7部分。大学校舍、设施、服务及活动

35.限制访问和使用

未经大学许可或法律另有授权,任何人不得-

1.进入大学校舍;

2.使用大学设施及服务;或

3.参加学校活动。

36.费用、收费、条件及其他规定

1.大学可向以下人士征收或收取费用、收费、条件或要求,包括大学职员、雇员、学生、访客或其他人士

a.在大学校舍内;

b.使用大学设施及服务;或

c.参加大学活动。

2.根据第(1)款可订定的费用、收费、条件或规定包括-

(一)法规规定的;
注意:该法案第29(1)(p)条规定,可以就大学收取的费用制定大学章程和大学规章。

b.根据大学签订的合同到期的款项;
注意:该法案第6节规定,大学可以做法人团体可以做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包括签订合同。

c.大学规定的费用;而且
注意:该法案第6节规定,大学可以做法人团体可以做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包括固定费用和收费。

d.为大学的目标、权力和职能所必需或方便的,或与之有关的。
注意:该法案第6条规定,大学可以做法人团体可以做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包括为其目标、权力和职能所必需或方便的事情。

37.厘定费用及收费

1.在不限制第36条的情况下,大学的政策、程序和指示可以确定应支付给大学的费用和收费。
注意:该法案第6节规定,大学可以做法人团体可以做的所有行为和事情,包括固定费用和收费。

2.根据大学政策、程序及指示所订定的收费,不得与校规所订定的收费相抵触。

38.未支付的费用及收费

1.如在大学须缴付费用或收费后60天内未能缴付-

A.根据本规定,该人被处以该费用或收费金额的罚款;而且

b.可根据该法第61条的规定追缴罚款。

2.如某人缴付第(1)款所提述的费用或收费,则该款项的缴付是为了解除罚款。

3.第(2)款并不影响该人就追讨罚款而须支付的任何讼费的法律责任。

39.对使用、获取和参与施加的条件

1.一个人必须-

A.遵守对该人的-所施加的条件

i.出现在大学校舍内;

2使用大学设施及服务;或

3参与大学活动;而且

b.如果大学的相关许可被撤回-

(一)离开校园;

2不使用大学设施及服务;而且

3不参加大学活动。

2.如果一个人不遵守第(1)(b)款的规定,大学或大学授权的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步骤将该人赶出大学的场所,或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该人不能继续使用大学的设施和服务或从事大学的活动。

3.为施行第(2)款,获大学授权的人士包括,

a.该大学的雇员;而且

(b)受雇于或受雇于大学承办商提供保安服务的人。

第8部分。杂项

部门1。规定

40.制定规管的权力

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a.由理事会-

i.根据该法案第28条和第29条,可以制定大学规章的任何主题;

2根据本规约;

3按照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条例》;

Iv.按照2012年大学基金会条例

b.由副校长-

i.根据《法案》第29条,可以制定大学规章的任何主题;

2根据本规约;

3按照2011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法令

Iv.按照2012年大学基金会条例

c.由学术评议委员会根据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条例》

41.制定、修改、发布规章

1.制定了规定-

(一)经理事会决议及申请加盖公章;

(二)经教务委员会决议并加盖公章;或

(c)由校长作出书面决定,并加盖公章。

2.规例可由以下人士修订或撤销

a.法令;

B.较晚生效的同一条例的规定;

C.后来由制定规章的人或机构制定的规章;或

d.理事会的决议。

3.大学必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颁布规章,同时考虑到规章的必要性,以及规章已经制定的事实,使职员、雇员、学生和使用大学校舍、设施和服务或从事大学活动的人注意到这些规章。

42.规范建设

如果法规是根据成文法制定的,则法规中使用的表述,除非有相反的意思,其各自的含义应与经修订并目前有效的成文法中的含义相同。

部门2。证据的规定

43.证书

一份声称由大学颁发的证书即为证明其内容的证据,如果证书上注明-

a.某人是,或在指定日期(或在指定期间)是学生;

B.某人正在或在某一指定日期支付费用、收费或罚款;

c.从大学记录中摘录的任何其他事实、事项或情况。

44.通知

1.根据法规或规章向学生发出的通知,如果是书面形式,并且是-

A.亲自为学生服务;

B.邮寄日期以学生记录上显示的邮寄地址邮寄给学生;

C.以速递方式递送至学生入学记录上显示的递送当天的地址;

d.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学生的大学电子邮件帐户;或

e.以大学不时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发出通知,以引起学生的注意。

2.通知即视为已收到

a.如果发送到澳大利亚境内的地址,则在发送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b.如果邮寄到澳大利亚以外的地址,则在发送后的第七个工作日;

C.如果由快递员交付,则以快递员记录中的交付日期为准;

D.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在发送时间24小时后;

e.如果以大学确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发送,则在大学在决定中指定的视为收到该通知的日期。

第9部分。撤销和过渡性条款

45.法规的撤销

以下法规被撤销-

1.法规1 -解释;

2.规约2 -理事会;

3.规约3 -会议;

4.法规6 -公章;

5.章程7 -大学成员;

6.法规8 -校长和副校长;

7.章程9 -副校长;

8.章程10 -副校长;

9.法规11 -书记官长;

10.法规12 -秘书;

11.规约15 -选举;

12.章程17 -大学大会;

13.法规19 -制定规章的权力。

46.过渡规定

1.在为施行第7条而订定有关召开校董会会议的政策之前,校长有权决定是否召开校董会会议。

2.在本规约生效前,大学秘书的人必须被视为已根据本规约被任命为大学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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