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初步

1.目的

本规例旨在就有关学术及学生事务的覆核及上诉作出规定。

2.授权条款

本条例根据《2012年管理和管理条例》和《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2010》第28、29和30条制定。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 在这些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具有第8条所赋予的含义;
  • 上诉指已获大学秘书批准并根据第19条转介上诉小组的申请;
  • 申请评审具有第13条所赋予的含义;
  • 覆核决定的申请书指根据第14条提出的覆核申请;
  • 澳大利亚法律从业者具有与2004年《法律职业法》相同的含义;
  • 被拒绝的决定具有第12条所赋予的含义;
  • 一般的不当行为的决定具有第7条所赋予的含义;
  • 可检查的决定具有第6条所赋予的含义;
  • 可评论的管理决定具有第9条所赋予的含义;
  • 可评论的法定的决定具有第11条中赋予它的含义;
  • 审查官指根据第4条委任的人;
  • 时间表指本条例所载的附表;
  • 学生抱怨指某人就大学在他或她还是学生时对他或她的行为所作的不同意或不满意的陈述,是需要采取行动或作出回应的陈述;
  • 学生成绩不理想的决定具有第10条中赋予它的含义;
  • 工作日指周末、公众假期或大学假期以外的一天。

4.委任覆核主任

为施行本规例,校长必须委任审查人员。

5.根据本规例进行的程序

1.根据本条例审理申请或者上诉的,必须遵守自然公正的规则。

2.根据本规例考虑申请或上诉的人

A.必须考虑到申请中包含的任何提交;

B.可以向他或她自己传达他或她认为合适的信息;

C.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不需要通知学生或邀请学生进一步提交

I.在学生提出申请时,学生知道该指控;而且

2该学生有合理的机会就申请书中的指控提出申诉;而且

D.不需要正式行动或遵守适用于法庭程序的证据或程序规则。

3.申请或上诉的当事人

a.在(b)段的规定下,可由另一人代表出席聆讯;而且

b.不得由澳大利亚法律从业者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2部分。可检查的决定

6.可检查的决定

1.如果一个决定是可审查的,那么它就是一个决定

a.一般的不当行为决定;

B.学术不端行为决定;

C.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D.学生进步不理想的决定;

E.可审查的法定决定;或

F.被视为拒绝。

2.如果一个决定不是一个可复审的决定

a.在考虑申诉专员根据第24条提出的建议后作出决定;而且

b.该项决定是根据申诉专员的建议作出的。

7.一般的不当行为的决定

如果该决定是根据大学规定就学生的一般不当行为作出的决定,则该决定为一般不当行为决定。

例子
一名学生有威胁行为。该学生被停学一学期。对该学生的停学决定属于一般的不当行为决定。

8.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

如果该决定是根据大学规定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决定,则该决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决定。

例子
一个学生在评估任务中作弊。负责的工作人员决定学生在该评估项目中不打分。这个决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

9.可检查的行政决定

如果该决定是大学针对学生投诉而做出的最终决定,而不是无关紧要的投诉,则该决定是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示例1
负责的工作人员对逾期提交评估项目的学生处以扣减该项目评估分数10%的惩罚。这个学生抱怨处罚太严厉了。负责的工作人员考虑了学生的投诉,并决定不改变处罚。该决定是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示例2
工作人员设置试考任务,试考任务的完成和结果不会影响学生的成绩,也不会对外公布。一个学生抱怨这个任务。该工作人员决定不对投诉采取任何行动。该工作人员的决定不是可审查的行政决定,因为投诉是琐碎的或微不足道的。

示例3
一名学生向注册主任投诉首次拒绝特别考虑。该学生尚未遵守大学公布的投诉政策和程序,而是立即向教务长申请覆核。最初的拒绝不是一个可审查的行政决定,因为它不是最终的。

10.学生成绩不理想的决定

如果一个决定是关于一个学生未能保持令人满意的学业进步的决定,那么这个决定就是一个学生进步不理想的决定。

例子
一个学生在一个项目中有几门科目不及格。学术单位审查学生在该项目中的进展,并决定排除该学生。这个决定是学生进步不理想的决定。

11.可评论的法定的决定

1.如果一项决定与大学立法或其他立法或适用的联邦或州监管框架允许或要求审查或上诉的权利有关,则该决定是可审查的法定决定。

2.然而,如果一项决定是一般不当行为决定、学术不当行为决定、学生进度不理想决定、可审查的行政决定或被视为拒绝决定,则该决定不属于可审查的法定决定。

12.被拒绝

1.在一个人申请决定后的第21个工作日被视为拒绝

a.该决定,如果已经作出,将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影响申请人作为学生的身份;而且

b.学校没有通知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2.本规例并不妨碍就初次申请作出迟后的决定。

3.如果在对被视为拒绝的申请进行复审后,大学通知申请人第(1)款所指的初步决定已经作出,申请人必须

(一)撤回被认为没有作出决定的复审申请;或

b.通知司法常务官,该申请将被视为基于申请人在通知中指明的第6(1)(a)至(e)条所列理由的申请。

第3部分。审查的决定

部门1。检讨过程及结果

13.本部的范围

在本部,覆核申请是指就根据第14条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覆核申请。

14.覆核决定的申请书

1.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覆核决定

a.该决定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影响到作为学生的人;而且

B.除非根据第15条接受,否则申请须在申请后21个工作天内提出

(一)学生已被通知有关决定;或

2被拒绝。

2.复审决定的申请必须

a.以附表1所列形式书面作出;

B.指明申请人所依据的理由;而且

c.送交司法常务官。

15.注册主任接受申请

1.书记官长可在考虑后,接受迟交的覆核决定的申请

A.申请的时间有多晚;

B.迟到的原因;而且

c.拖延是否会对大学行政管理造成偏见或不利影响。

2.书记官长如果确定一项决定是可审查的决定,就必须将要求审查的申请提交

a.审查官员;或

B.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审查官员共同作出决定。

3.如果申请提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查人员,本条例中对审查人员的提述必须理解为对审查人员的提述。

4.覆核主任必须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天内开始考虑申请。

5.如果教务处主任确定作为申请主体的决定是不可复审的决定,教务处主任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该决定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答:申请人;

B.相关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

例子
学生申请复审一项决定。书记官长确定,该项决定是针对一桩微不足道的申诉作出的。书记官长必须通知申请人,申请的主题不是可审查的决定。

16.审查和决定

1.在符合第17(7)条的规定下,覆核申请须在申请提出后21个工作天内作出决定。

2.这个决定必须是可审查的决定

答:确认;

B.经决定规定的修订;或

c .备用。

3.审查官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4.理由陈述书可包括因考虑申请而产生的建议,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

答:咨询;

b干预;

C.应采取的纠正或其他措施。

5.审查干事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决定的通知和理由说明的副本

答:申请人;

B.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而且

注册。

6.如有要求,并受任何要求或限制

a.根据大学法规;

b在立法;或

C.根据普通法

审查官员必须提供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任何文件的副本。

7.通知、理由陈述书副本或本规例所规定的文件副本,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格式提供

部门2-Mediation

17.参考中介

1.此规定不适用于学生成绩不理想的决定。

2.正在考虑覆核申请的覆核主任,可在决定申请前的任何时间,在获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转介调解。

3.如双方未能就调解人达成一致,覆检主任须将问题提交大学秘书委任调解小组。

4大学秘书在根据第(2)款转介事宜后,必须委任一个调解小组,成员包括

a.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的来自非相关领域的资深学术人员或教学人员;而且

b.由史文本学生康乐协会有限公司或其他学生康乐团体提名委任的人士。

5.调解小组在获委任后,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

6.调解是保密的,在调解过程中或与调解有关的讨论或陈述不能用于法庭诉讼。

7.第16(1)条所计算的时间不包括自申请提交调解之日起至调解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第4部分。上诉

部门1。应用程序

18.上诉的理由

1.任何人可向大学秘书申请就覆核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

2.上诉申请必须基于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

答:有相关证据表明

一、审查官员没有考虑到;而且

2在审查之前,当事人是不可能知道的;

B.这个决定显然是错误的

C.程序上的违规可能影响了审查官员的决定

d。对该人的处罚明显过分;

E.审查官员未能在第16(1)条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3.上诉申请必须是-

a.以附表2所列形式书面提交;

B.在符合第(4)及(5)款的规定下,在通知该人有关决定后21个工作天内提出。

4.就根据第(2)(d)款提出的上诉而言,覆核主任被视为确认了可覆核的决定。

5.大学秘书在考虑以下因素后,可接受逾期的上诉申请

A.申请的时间有多晚;

B.迟到的原因;

c.拖延是否会对大学行政管理造成偏见或不利影响。

19.大学秘书的决定

1.大学秘书必须在递交申请后10个工作天内开始考虑申请。

2.大学秘书必须以非正式方式决定申请,不得进行口头聆讯。

3.在考虑申请后,大学秘书必须决定-

(a)以书面理由拒绝申请;

B.将该问题提交作出该决定的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由适当的人或机构进行复议;

C.准许该申请,并将该申请转介上诉小组考虑。

4.大学秘书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有关决定,如申请被不批准,则须说明不批准的原因-

答:申请人;

B.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而且

注册。

5.如果大学秘书将一个问题提交给作出该决定的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请重新考虑-

a.有关人士或团体必须在转介后21个工作天内重新考虑决定,并将重新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教务长和大学秘书;而且

b.大学秘书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必须与申请人商议申请人是否愿意继续进行申请。

部门2。上诉听证会

20.本科的申请

本条适用于大学秘书根据第19条批准的申请。

21.提及上诉委员会

1.大学秘书必须在批准申请后10个工作天内,将申请转介上诉小组。

2.上诉小组成员不得超过三人,包括-

(a)由大学秘书委任的最少两名大学教职员;而且

b.如可行,考虑到上课时间及时间限制,由大学秘书委任的学生不得超过一名。

3.根据第(2)(A)款委任的大学教职员不得是-

a.在作出可审查决定的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工作的人员;或

B.根据第17条就可覆核决定委任的调解小组成员。

4.大学秘书须委任一名根据第(2)(a)款委任的上诉委员团为上诉委员团主席。

5.大学必须为上诉小组提供行政支持。

22.听力

1.上诉可经口头聆讯或不经口头聆讯决定。

2.聆讯可按大学秘书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

3.大学秘书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聆讯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能否在合理时间内参加口头听证;

B.口头听证是否会不必要地使当事人或证人感到紧张;而且

C.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4.上诉委员会主席必须征询大学秘书的意见,决定如何进行上诉。

5.在就刑罚提出上诉时,上诉小组必须只考虑刑罚的问题。

23.决定

1.在考虑上诉后,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

(一)以书面理由驳回上诉;或

B.允许上诉和-

一、如上诉与刑罚有关,应以另一刑罚代替;或

2在其他情况下,以其决定代替原决定。

2.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可列入因考虑上诉而产生的建议,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

答:咨询;

b干预;

C.应采取的纠正或其他措施。

3.上诉小组主席必须在作出决定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申请人、有关的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以及大学注册处处长

A.该决定及其原因;而且

B.(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对决定进行外部复审的权利。

第5部分。外部审核

24.申请外部覆核

1.任何人可向申诉专员申请覆核-

(a)大学秘书作出不准许该人提出上诉的决定;或

B.上诉委员会就该人的上诉作出的决定。

2.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审查应根据1973年申诉专员法进行。

3.如申诉专员建议修订或取消有关决定,或作出另一项决定,大学必须-

A.考虑该建议;而且

B.通知学生考虑的结果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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