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审查和上诉条例》
理事会制定以下规例:
日期:2012年3月5日
第1部分。初步
1.目的
本规例旨在就与学术及学生事务有关的覆核及上诉作出规定。
2.授权条款
本条例是根据2012年管理和行政法规以及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29和30节制定的。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 在本规例中-
学术不端行为决定具有第8条所赋予的含义; - 上诉指已获大学秘书批准并根据第19条提交上诉委员会的申请;
- 覆核申请具有第13条所赋予的含义;
- 覆核决定的申请指根据第14条提出的覆核申请;
- 澳大利亚律师与《2004年法律职业法》中的含义相同;
- 视为拒绝决定具有第12条所赋予的含义;
- 一般不当行为裁决具有第7条所赋予的含义;
- 可检查的决定具有规则6中赋予的含义;
- 可评论的管理裁决具有规则9所赋予的含义;
- 可复审的法定决定具有条例11中所赋予的含义;
- 审查官指根据第4条获委任的人;
- 时间表指本条例的附表;
- 学生抱怨指某人在他或她还是学生时,就大学对他或她的行为表示不同意或不满的声明,是一种需要采取行动或回应的声明;
- 学生不满意进度判定具有第10条所赋予的含义;
- 工作日指周末、公众假期或大学假期以外的日子。
4.委任覆核主任
校长必须为本规例的目的委任审查人员。
5.根据本条例进行诉讼程序
1.审理根据本条例提出的申请或上诉,必须遵守自然公正原则。
2.审理根据本规例提出的申请或上诉的人
A.必须考虑到申请中包含的任何提交;
B.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自己;
C.不需要通知学生或邀请学生进一步提交
I.在学生提出申请时,学生已经知道该指控;而且
2该学生有合理的机会就申请中的指控提出意见;而且
D.不需要正式行动或遵守适用于法庭程序的证据或程序规则。
3.申请或上诉的当事人
a.除(b)款另有规定外,可由另一人代表出席聆讯;而且
b.不得由澳大利亚律师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2部分。可检查的决定
6.可检查的决定
1.如果一个决定是可审查的,那么它就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
a.一般不当行为决定;
B.学术不端行为决定;
C.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D.一个学生不满意进度的决定;
E.可复审的法定决定;或
F.明确的拒绝。
2.一个决定不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如果
a.在考虑申诉专员根据第24条提出的建议后作出决定;而且
b.有关决定是根据申诉专员的建议作出的。
7.一般不当行为裁决
如果一项决定是根据大学规定对学生的一般不当行为做出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就是一般不当行为决定。
例子
一个学生有威胁行为。这名学生被停学一学期。停学的决定属于一般的不当行为决定。
8.学术不端行为决定
如果一项决定是根据大学规定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就是学术不端行为决定。
例子
一个学生在评估任务中作弊。负责的工作人员决定该学生将不会获得该评估项目的分数。这个决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9.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如决定是大学因应学生投诉而作出的最终决定,而非无关紧要或无关紧要的投诉,则该决定是可覆核的行政决定。
示例1
负责的教职员会对迟交评核项目的学生扣减该项目评核分数的10%,作为惩罚。这个学生抱怨处罚太严厉了。负责的工作人员考虑了学生的投诉,并决定不改变处罚。该决定是一个可审查的行政决定。
示例2
工作人员设定试评任务,试评任务的完成和结果不会影响学生的成绩,也不会向任何人公布。一个学生抱怨这项任务。工作人员决定不对投诉采取任何行动。工作人员的决定不是一项可审查的行政决定,因为投诉无关紧要。
示例3
一名学生向教务长投诉首次拒绝给予特殊考虑。该学生尚未遵守大学公布的投诉政策和程序,而是立即向注册主任申请审查。最初的拒绝不是一个可审查的行政决定,因为它不是最终的。
10.学生不满意进度判定
如果一项决定是针对一名未能保持令人满意的学业进步的学生作出的,则该决定属于学生不满意进步决定。
例子
一个学生有几门功课不及格。学术单位审查该学生在该项目中的进展,并决定排除该学生。决定是一个学生不满意的进步决定。
11.可复审的法定决定
1.如果一项决定是大学立法或其他立法或适用的联邦或州监管框架允许或要求审查或上诉的权利的决定,则该决定是可审查的法定决定。
2.但是,如果一项决定是一般不端行为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决定、学生不满意的进度决定、可审查的行政决定或被视为拒绝的决定,那么该决定就不是可审查的法定决定。
12.被拒绝
1.在一个人申请决定后的第21个工作天被视为拒绝
a.该决定,如果已经做出,将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影响申请人作为学生的身份;而且
b.大学尚未通知申请人已作出决定。
2.这条规定并不阻止就初次申请作出迟作决定。
3.如果在申请被视为拒绝的复审后,大学通知申请人第(1)款所述的初步决定已经作出,申请人必须
(一)认为不予决定而撤回复审申请的;或
b.通知司法常务官该申请将被视为基于申请人在通知中指明的第6(1)(a)至(e)条下的理由而提出的申请。
第3部分。检讨决定
部门1。检讨程序及结果
13.本部分的范围
在本部,覆核申请是指就根据第14条作出的决定提出的覆核申请。
14.覆核决定的申请
1.一个人可以申请覆核决定,如果
a.该决定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影响他或她作为学生的身份;而且
B.除非根据第15条获接纳,否则申请须在申请后21个工作天内提出
一、已将决定通知学生;或
2被认定的拒绝。
2.覆核决定的申请必须
a.以附表1所载的格式以书面作出;
B.说明申请人所依据的理由;而且
c.提交司法常务官。
15.注册主任接受申请
1.司法常务官可接受迟来的覆核决定的申请,并须考虑
A.申请有多晚;
B.迟到的原因;而且
(三)是否会对大学行政造成偏见或不利影响。
2.书记官长如果确定一项决定是可审查的决定,必须将审查申请提交给书记官长
a.审查官;或
B.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查官员共同决定。
3.如果一项申请被提交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查人员,本规则中提到的审查人员必须被视为是提到审查人员。
4.覆核主任须在申请递交后10个工作天内开始审议申请。
5.如果教务长认定申请主题的决定不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教务长必须在实际情况下尽快提供该决定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A.申请人;
B.相关的学术单位或公司单位。
例子
一名学生申请复审一项决定。书记官长认定该决定是针对一宗微不足道的投诉作出的。注册官必须通知申请的主题不是一个可审查的决定。
16.审查和决策
1.除第17(7)条另有规定外,获转介覆核申请的覆核主任必须在申请递交后21个工作天内作出决定。
2.该决定必须是可审查的决定
答:确认;
B.根据决定的规定进行修订;或
选c。
3.审查官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包括一份决定理由的陈述。
4.理由陈述可以包括审议申请所产生的建议,包括关于
答:咨询;
b干预;
C.应采取的纠正或其他措施。
5.审查主任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决定的通知和理由陈述的副本
A.申请人;
B.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而且
c.注册主任。
6.如有要求并受任何要求或限制
a.根据大学法例;
B.根据法律;或
C.在普通法上
7.本条例规定的通知、理由陈述书副本或文件副本,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格式提供
部门2-Mediation
17.提及调解
1.本规定不适用于学生不满意的进度决定。
2.正在考虑覆核申请的覆核主任,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在决定有关申请前的任何时间,将该申请转介调解。
3.如果双方不能就调解人达成一致,审查官员必须将问题提交给大学秘书任命一个调解小组。
大学秘书在接获根据第(2)款转介的个案后,必须委任一个由
a.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提名的来自不相关领域的高级学术或教学人员;而且
b.由斯威本学生福利协会有限公司或其他学生福利机构提名任命的人员。
5.调解小组在获委任后,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
6.调解是保密的,在调解中或与调解有关的讨论或陈述不能用于法庭诉讼。
7.根据第16(1)条计算的时间不包括由申请提交调解当日起计至调解完成当日止的期间。
第4部分。上诉
部门1。应用程序
18.上诉理由
1.任何人可向大学秘书申请对覆核主任的决定提出上诉。
2.上诉申请必须基于下列其中一项或多项理由-
A.有相关证据表明
I.审查人员没有考虑到;而且
2在审查之前,当事人不可能知道;
B.这个决定明显是错误的
C.程序上的不规范可能影响了审查官员的决定
d。对该人施加的处罚明显过度;
E.审查官员未能在第16(1)条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3.上诉申请必须-
a.以附表2所列格式书面提交;
B.除第(4)及(5)款另有规定外,在通知该人士有关决定后21个工作日内提出。
4.就根据第(2)(d)款提出的上诉而言,覆核主任被视为已确认该可覆核的决定。
5.大学秘书会考虑以下因素,接受逾期的上诉申请
A.申请有多晚;
B.迟到的原因;
(三)是否会对大学行政造成偏见或不利影响。
19.大学秘书的决定
1.大学秘书须在递交申请后10个工作天内开始考虑申请。
2.大学秘书必须以非正式方式决定申请,不进行口头听证。
3.在考虑申请后,大学秘书必须决定-
(一)以书面理由驳回申请;
B.将问题提交作出决定的学术单位或公司单位的负责人,由适当的人或机构重新考虑;
C.准许申请并将申请提交上诉委员会审议。
4.大学秘书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有关决定,如申请不获批准,则须说明不获批准的原因
A.申请人;
B.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而且
c.注册主任。
5.如果大学秘书将一个问题提交给作出决定的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重新考虑-
a.有关人士或团体必须在转述后21个工作天内重新考虑决定,并将重新考虑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教务长和大学秘书;而且
b.大学秘书在接获复议结果通知后,须与申请人商议申请人是否希望继续进行申请。
部门2。上诉听证会
20.本科的申请
本条适用于大学秘书根据第19条批准的申请。
21.提及上诉小组
1.大学秘书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天内,将申请转介上诉委员会。
2.上诉小组成员不得超过三人,包括-
a.由大学秘书委任的最少两名大学职员;而且
(b)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到学生的人数及时间限制,由大学秘书委任的学生不得超过一名。
3.根据第(2)(A)款委任的大学教职员不得-
a.在作出可审查决定的学术单位或公司单位工作的人员;或
B.根据第17条就该可覆核决定委任的调解小组的成员。
4.大学秘书须委任根据第(2)(a)款委任的上诉委员会之一为上诉委员会主席。
5.大学必须为上诉小组提供行政支持。
22.听力
1.上诉可以通过口头听证或不通过口头听证来决定。
2.聆讯可以大学秘书认为合适的任何形式进行。
3.在决定是否进行口头聆讯时,大学秘书可考虑-
a.当事人是否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参加口头听证;
B.口头审讯是否会不必要地使一方当事人或证人受到压力;而且
C.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4.上诉委员会主席须与大学秘书协商后,决定如何进行上诉。
5.在与罚款有关的上诉中,上诉小组必须只考虑罚款问题。
23.决定
1.在考虑上诉后,上诉委员会必须决定-
A.以书面形式说明的理由驳回上诉;或
B.允许上诉
(一)如果上诉是关于罚款的,应替换不同的罚款;或
2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以其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
2.在作出决定时,上诉委员会可包括审议上诉所产生的建议,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
答:咨询;
b干预;
C.应采取的纠正或其他措施。
3.上诉委员会主席须在作出决定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申请人、有关学术单位或法人单位,以及高等教育常务官
A.该决定及其原因;而且
B.(在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外部审查的权利。
第5部分。外部审核
24.申请外部覆核
1.任何人可向申诉专员申请覆核以下事项
a.大学秘书决定不允许该人提出上诉;或
B.上诉委员会就该人的上诉作出的决定。
2.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审查应根据1973年《监察员法》进行。
3.如申诉专员建议修订或取消有关决定,或建议大学作出另一项决定,大学必须-
A.考虑该建议;而且
B.通知学生考虑的结果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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