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学生一般不当行为条例》
理事会制定以下规例:
日期:2012年3月5日
第1部分。初步
1.目标
本规例旨在规范在大学校舍、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或参与大学活动的学生的行为,并促进大学的正常运作。
2.授权条款
本规例是根据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条例》以及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29和30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在本规例中-
授权官员指根据第6条获委任的人;
一般违规行为具有规则4中所赋予的含义;
安全官包括大学承办商雇用或聘用的提供保安服务的人士。
第2部分。一般违规行为
第2部分。一般违规行为
4.一般违规行为
这是一般的不当行为,如果一个学生
a.在大学场所,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或从事大学活动-
I.犯罪;
2从事导致该大学构成犯罪的行为;或
3故意或者鲁莽造成他人伤害的;
B.故意或鲁莽地对-造成损害或偷窃-
(一)学校财产;或
2大学校舍内的财产;
c.干扰或不当或不安全使用大学财产、设施或服务;
d.在大学场所,使用大学设施或服务或参与大学活动时,有不当行为,包括-
我骚扰;
2威胁或恐吓行为;
3辱骂:使用辱骂性或攻击性语言;
四、扰乱治安行为;
五、破坏治安的;
六、查阅、展示、下载、上传或播放攻击性内容;
7违反有关吸烟、饮酒、吸毒、赌博、职业健康和安全或歧视的法律或行为规则;
e.干扰大学教学活动;
f.从事有损于大学声誉的行为;
g.在无理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事对大学资源造成大量需求的行为模式或行为顺序;
h.伪造学校文件或提交给学校的文件;
i.在提供大学服务或履行大学教职员工的职责时,提供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的诱因;
j.在提供大学服务或履行大学职员的职能或职责方面作出虚假陈述;
K.虚报身份、资格、先前的学习或经验;
L.虚假使用标题;
m.违反大学法规或有关行为的规定的行为;
n.在大学场所或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时,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或
煽动他人犯一般不当行为。
第3部分。制裁
部门1。从房屋中驱逐并没收
5.从房屋中驱逐并没收
1.在以下情况下,大学工作人员或保安人员可以没收学生明显拥有的任何东西
A.该学生明显已犯、正在犯或打算犯一般不当行为;而且
B.被没收的物品似乎表明一般不当行为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
2.如果学生出现一般不当行为,可能会被拒绝进入大学校舍,或被驱逐出大学校舍。
6.获授权人员及制裁
1.校长必须为本规例的施行而委任获授权人员。
2.如获授权人员知悉或提醒其注意学生有一般不当行为,而获授权人员根据证据(包括获授权人员通过调查收集的任何证据)合理地相信学生有一般不当行为,则获授权人员可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
A.训斥和警告学生;
B.要求道歉;
C.同意学生的纠正措施;
D.同意学生的辅导课程;
E.停学不超过两周;
f.禁止或拒绝学生进入或使用大学校舍、大学设施和服务或大学活动长达两周;
G.要求学生避免与特定人士接触;
h.对学生在大学校舍的出席、参与大学活动或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施加条件;
I.要求学生支付因一般不当行为造成或要求的任何损坏、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
J.要求学生进行赔偿或恢复受一般不当行为影响的财产。
3.除第(2)款所列后果外,获授权人员可-
A.停学两周以上;
b.禁止或拒绝进入或使用大学校舍、大学设施和服务或大学活动超过两周;
C.排除学生;或
D.阻止该学生重新入学、获得成绩、毕业或获得奖励。
4.第(3)款所赋予的权力,只有在学生已被告知建议的决定,并有合理的机会向获授权人员提出意见的情况下,才可行使。
5.学生若不遵守本条例所给予的处分,即属一般不端行为。
7.学生须知
学生必须在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被授权的官员通知。
部门2。简易制裁和紧急制裁
8.总结排除
1.如果学生在大学场所、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或从事大学活动时表现出破坏性、无序、攻击性、不安全或具有威胁性的行为,任何大学工作人员或保安人员都可以立即在合理的时间内将该学生排除在大学场所、使用大学设施和服务或从事大学活动之外。
2.学生必须遵守本规定所规定的除外。
3.学生若不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排除,即属一般不当行为。
示例1
一个学生扰乱了课堂秩序,老师决定开除这个学生。老师可以通过指示学生离开课堂,直到下节课再回来的方式来做到这一点。不需要书面通知。
示例2
学生在考试中行为不检点,监考人员决定不让该学生参加考试。监考人员可以指示学生离开考场,不再返回考场。不需要书面通知。(该学生也可能有学术不端行为。)
示例3
一个学生在校园里表现得很有威胁性。保安员可命令学生离开校园,将学生排除在校园之外。不需要书面通知。
9.紧急干预和严重事件
1.如校长或副校长信纳学生有第4(a)、(b)、(d)或(f)条所述的一般不当行为,或学生的行为或存在会对任何人或财产或大学的利益或良好声誉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校长或副校长可-
a.无限期地或在由校长或副校长决定的期限内将该学生逐出大学;而且
B.暂停或终止学生入学。
2.校长或副校长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通知该生其根据第(1)款作出的决定,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3.如校长或副校长合理地信纳在有关情况下是适当或有必要的,则根据第(1)(a)款作出的排除,可表示立即生效,而如如此表示,则应立即生效,即使不能立即向有关学生发出第(2)款所要求的书面通知。
10.制裁的效果
第5、6、7、8或9条并不影响大学对学生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
1.根据大学其他法例;
2.根据其他法例;或
3.在普通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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