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条例2014
理事会制定以下规例:
日期:2015年3月16日
第1部分。初步
1.目标
本规例的目的是-
a.进一步规定学术评议会的权力、职能和职责;
b.对学术评议会的成员资格作出规定;而且
c.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及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能。
2.授权条款
本规例是根据2012年大学管理和管理条例以及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8、29和30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3.定义
在本规例中-
- 椅子指根据第8(1)(a)条委任的学术评议会主席;
- 委员会指根据第12条委任的学术评议委员会;
- 副主席指根据第8(1)(b)条委任的学术评议会副主席;
- 当然委员指第8(1)(c)条所提述的学术评议会成员;
- 秘书指大学秘书,同时兼任学术评议会秘书。
第2部分。学术评议会之权力、功能及会议
4.功能
1.学术评议会的职能是-
a.本法和成文法赋予的职能;
B.授权、再授权、核准和批准课程和学习;
c.讨论和制定与大学学术课程有关的政策建议和批准政策,包括
一、策划学术活动;
2教学、学习、学科、考试、评估、研究、学位和文凭、证书、执照和大学课程中的其他奖项;
D.监察学术及研究的质素及标准;
e.就…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1 .学术评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
2理事会交付委员会审议和报告的任何其他问题;
(六)按理事会规定的方式,每隔一段时间向理事会报告其执行职务的情况;
G.为…或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I.认可和再认可;
2学术着装和职称、级别或职务;
3考试;
承运的评估;
诉毕业生;
vi.学生;
7学习计划和课程;
8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大学课程学分;
9学位和其他奖项。
5.权力
学术评议会有权行使其职能。
6.会议
学术参议院及其委员会的会议必须按照本条例的附表进行。
7.行为和决定的有效性
学术参议院的行为或决定,即使在学术参议院的组成或一个或多个学术参议院成员的任命、选举或资格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如果学术参议院不遵守本条例附表,也是有效的。
第3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
8.学术评议会成员
1.以下人士为学术评议会成员-
(一)由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根据校董会章程委任的主席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
(b)副主席由校长与教务委员会主席协商后,根据《教务委员会章程》从教务委员会成员中任命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
当然成员-
i.高等教育学术单位院长;
2副校长兼行政长官(职业教育及训练);
3副校长;
iv.高级副校长兼首席学术官;
v.副校长(研究);
vi.副校长(土著);
7副校长(全球事务);
8副校长(教育及质素);
9副校长(全球及社区事务);
x.注册主任;
西研究生研究部院长;
十二。副校长(教育、经验和就业能力)。
d.非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委员会主席;
E.由学生选出3名委员;
f. 11名合资格的学术人员来自路径和职业教育(2名高级教育工作者或同等水平),高等教育学院(每所学校1名,学术D或E水平),以及大学的所有学术人员(3名),由这些地区的合资格学术人员选举产生。在这段中合资格教职员指持有0.5个或以上持续聘用或定期聘用的教职员。
2.主席必须是大学的学术人员。
9.当选学生会员
学术委员会由学生选举产生的三名成员包括-
a.一名学员为AQF 1 - 6级课程学员,并由学员选出;
b.一名学员为AQF 7 - 9级课程学员,并由学员选出;
c.一名由AQF研究10级课程中注册的更高学位的学生选出的学生。
10.任期
1.除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学术评议会成员(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的学生成员或当然成员除外)的任期为两年,除非提前终止。
2.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
3.当选学生会员的任期为一年。
4.一个人谁是或曾经是学术参议院的成员有资格被任命或当选(或再次任命或再次当选)学术参议院。
5.现任或曾任主席或副主席的人士有资格获委任及重新获委任担任该职务,但除非校长另有决定,并根据第8(1)(A)及第8(1)(b)条另有规定,否则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6.学术评议会成员的任期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作为当然委员,停止担任有关职务;
B.作为学生,不再是学生;
C.身为合资格教职员,即不再是合资格教职员。
7.如果学术委员会的学生成员被暂停学生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被排除在大学或其任何场所、设施、项目或课程之外,他或她的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将被暂停相同的时间。
11.选举的进行及时间安排
所有学术委员会的选举必须按照2012年选举条例进行。
第4部分。委员会
12.委员会的委任
经理事会批准,学术评议会可任命委员会协助其履行职能。
13.提及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可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审议。
一个委员会必须考虑并向学术参议院报告一个问题,已经提交给它考虑。
14.关于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委员会的成员,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理事会,是由学术参议院决定。
如果理事会没有特别规定,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副校长与学术委员会主席协商后任命。
如果理事会没有特别规定,委员会的副主席必须由校长与学术委员会主席协商后任命,学术委员会主席必须与委员会主席协商。
一个委员会可以增选额外的成员,谁不需要是学术参议院的成员。
15.委员会成员任期
1.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a.由校董会或学术评议会规定的任期;或
(b)如校董会或学术评议会未指定任期,则任期按第(2)款规定。
2.除校董会或学术评议会指明外,任何曾任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即不再是委员会成员-
A.他或她被任命后两年;或
b.如果此人在被任命时是学术元老院的成员,当此人不再是学术元老院的成员时——以较早者为准。
3.现任或曾任委员会委员的人有资格连任。
16.委员会诉讼
1.如某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均未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则委员会可从出席的委员中选出一人为主席。
2.在不违反校董会及学术评议会决议及本规例附表所载事项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可规管其本身的议事程序。
3.一个委员会- - - - - -
a.必须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会;而且
B.可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第5部分。过渡规定
17.开始任职及继续任职成员
1.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在开始日期之前,根据2013年学术参议院条例当选的学术参议院成员继续任职,直至任期结束。
3.第(2)款所提述的学术评议委员,视为根据第8(1)(e)及(f)条及第9条选出的学术评议委员,校长及大学秘书可分配-
A.根据第8(1)(f)条选出的工作人员进入各领域;
B.根据条例9选出学生成员。
4.如根据第(3)款作出拨款后,某领域或类别的民选职位仍有空缺,则会举行选举以填补该空缺。
5.大学秘书须于2014年学术评议会第一次会议前进行投票,将根据第(4)款选出的委员分配为“a”级或“B”级。
6.a类当选议员的任期于2014年12月31日届满。
7.“B”级当选议员的任期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
18.前几届董事会的继任者
1.在本节中,以前的委员会是指大学以前的技术和继续教育研究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2.学术委员会是以前的董事会的继承者。
3.不限制第(2)款的含义-
a.由前任董事会开始的任何听证会、诉讼、调查或其他程序均可由学术参议院继续进行,就像由学术参议院开始一样;
b.任何政策、程序、决定、条件或其他由以前的董事会制定、采用或批准的事项将被视为已由学术评议会制定、采用或批准;
c.任何提交前一届校董会向校董会报告的事宜,如前一届校董会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向校董会报告,则应视为已提交学术评议委员会向校董会报告;
d.在任何文件中提及以前的董事会时,除非与上下文不一致,应被视为包括提及学术评议会;而且
e.学术评议会的任何决定、事项或事项均不受本章程进一步规定的影响。
19.废除
2013年学术参议院条例被废止。
时间表
学术委员会会议
会议程序
1.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会议的适用规则适用于学术评议委员会的会议。
会议频率
2.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六次会议。
召开会议
3.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
4.如有下列情况,主席必须召开会议
a.应校长要求;或
b.由学术委员会十名成员签署的书面请求由主席接收。
5.根据第4条要求举行的会议必须在收到要求后21天内举行,除非主席认为这样做是不切实际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议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举行)。
会议通知
6.教务处秘书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天通知教务处会议。
7.会议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8.根据第6条发出的会议通知必须-
A.以书面形式;
b.授予学术评议会每位成员;
C.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9.“-”不能使会议失效
a.由于意外遗漏或其他原因,未能向学术评议会成员发送会议通知;或
b.学术评议会成员未收到会议通知的事实。
会议法定人数
10.学术参议院会议或学术参议院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当时在职成员的50%,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如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仍未达到法定人数-
A.如果会议是应会员要求召开的——会议解散;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延期至一周后的一天,在主席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举行,或在主席选举时,任何未完成的事务可根据第19条通过传阅处理。
12.如果在会议过程中,主席注意到法定人数不足,主席必须-
a.将会议在同一地点休会一周,或在主席指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休会,或宣布任何未完成的事务将根据第19条以传阅方式处理;或
B.取消会议。
13.如果根据第12(b)条取消会议,主席可宣布会议通知纸上任何未完成的事务将根据第19条通过传阅处理,或作为学术评议会下次例会的优先事项。
14.如会议根据第11(b)条或第12(a)条暂停,则在下次会议期间任何时间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构成法定人数。
投票
15.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投票是举手表决。
16.决定由多数决定。主席没有决定性的一票。如果票数持平,动议就作废。
撤销和重复
17.决议不得撤销,除非——
A.自决议通过以来已经过去了六个月;或
B.出席会议的成员一致同意,没有异议。
其他会面方式
18.同时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通讯方式联系的成员构成出席学术参议院或委员会的会议,前提是所有成员都已被通知并被邀请参加会议。
发行量决议
19.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多数成员的书面决议是有效的。决议可由一个或多个成员提交的若干文件组成,并可采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消息传递服务的形式,但须构成书面记录。
出席人员
20.学术评议会可邀请任何人出席会议的全部或部分。
21.理事会成员可以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言,但没有投票权。
观察人士
22.根据第23条的规定,大学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会议。
23.学术委员会会议主席或主持会议的成员可限制观察员人数或更改会议地点以容纳观察员。
24.观察员只有应主席邀请才可在会议上发言。
25.如果观察员有可能干扰会议进行的不正确行为,会议主席-
A.可以要求纠正该行为;
B.如果行为继续,可要求观察者离开;
C.如果观察员没有按照要求离开,可以休会,直到该观察员被驱逐出境为止。
委员会会议
法定人数
26.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a.如果学术委员会规定了法定人数-该法定人数;
b.如果学术评议会没有规定法定人数-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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