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框架
1.总结
这个架构由校董会订定,以概述大学的管治架构,其基础是:
- 本条例下的规定2022十二强赛程表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PDF 362KB]
- 大学法例下的规定
- 适用于大学的其他立法的要求,包括《2003年高等教育支持法案》、《2011年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机构法案》和《高等教育质量和标准机构法案》2011年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监管法案以及根据该立法发布的标准和指导方针
- 的最佳实践自愿准则澳大利亚大学治理项目
- 大学校董会做出的决定和设定的期望。
2.目标
这个框架的目标是:
- 解释委员会的职能、责任及成员组成
- 解释学术评议会的职能、责任及成员
- 将理事会的公司治理职能与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治理职能区分开来
- 解释委员会的角色,以及委员会的职能如何协助校董会、学术评议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能和责任
- 确认大学对代表团的态度
- 解释大学的法例、政策及指引如何为大学的运作提供内部规管及行政架构
- 注意大学是如何监督受控实体的
- 为员工设定期望,并鼓励和授权他们作出负责任的决定。
3.大学治理
大学是在2022十二强赛程表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PDF 362KB].该法案规定了大学的目标和大学的一般权力和职能。因此,该法案是描述大学可以做的事情的主要参考。
根据该法案,大学的决策权在于:
1.校董会:校董会是大学的管理机构,对大学有总体的指导和监督。该法案列出了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及其权力和职能,并在下文进一步解释。
2.学术参议院:根据该法案,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监督大学的学术活动。为此,该法案要求理事会建立一个学术委员会。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校董会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学术委员会作为一个法定机构,具有与学术事务(如认证、质量和政策)有关的职能和权力。它是大学内的最高学术机构
3.副校长:副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一般负责大学的所有事务。
与上述三个决策范畴相对应,大学的管治包括:
1.公司治理,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各委员会协助理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
2.学术治理,主要体现在:
1.根据2012年大学管理和行政法规(由理事会制定并由部长批准)和学术参议院条例(由理事会制定)进行学术参议院;而且
2.校董会,根据校董会的全面职责,监督及监察大学的学术活动及管理。
与理事会一样,学术委员会也可以设立委员会,以协助学术委员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3.大学管理。校长负责分配大学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在某些情况下,校长和管理部门可在管理一级设立治理委员会,为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保证,但承认管理决定应由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其领域和权限范围内作出,而不是由委员会作出。此外,大学可以成立委员会,以满足外部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根据《人类研究伦理行为国家声明》,该大学的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了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
这种治理结构通常被称为澳大利亚大学的三方治理结构或“大学治理三角”,在理事会的总体责任和决策范围内,管理层和学术参议院对学术决策做出贡献。[1]
大学管治三角
在关系图中,大学的整体管治情况可描绘如下:
上述大学管治安排承认不同层级及管治组成部分的交叉及互补性质,同时确保维持:
- 治理和管理责任之间的明确区分
- 公司治理与学术治理之间的清晰区分。
下面的相关章节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4.公司治理
4.1公司治理
大学的公司管治是一套价值观、原则和程序,由大学指导和控制。理大的公司管治,是理大校董会、校董会每位成员、全体职员及整个大学在履行职责时所期望的行为和做法的基础。
大学公司治理的目标是确保由正确的人做出良好的、合乎道德的决定。这是基于:
- 由校董会及校长代表支持的明确管理权限
- 员工被授权并能够承担责任和做出决定
- 大学法律
- 协助决策的正式政策和指导方针
- 大学的人文、文化及诚信政策,由校长批准并获校董会认可
- 这个治理框架。
4.2理事会[2]
该法案确立了斯威本科技大学理事会作为大学的管理机构2022十二强赛程表[3].
4.3理事会的职责
校董会负责大学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行使大学的所有权力、职能和职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委任及监察校长的工作表现[4]
- 制定校长及高级人员的薪酬原则[5]
- 批准大学的使命和策略方向,以及年度预算和业务计划[6],以及监察大学使命宣言及策略计划的落实情况[7]
- 确保将价值观、愿景和目标转化为有效的管理体系[8]
- 监察及检讨大学的管理及表现
- 建立符合法律要求、政府政策和社会期望的政策和程序原则,包括合规制度[9]
- 批准和监督控制和问责制度,包括对任何受控实体的总体概述[10]
- 监察及监察整个大学的风险评估及管理,包括商业活动[11]
- 监督及监察大学的学术活动[12]
- 批准大学的重大商业活动[13].
该法案第9和第10节还列出了理事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能。这些包括,与TEQSA提供商标准3.1一致,授予高等教育奖项。
4.4本会权力及职能的转授
4.4.1授权
理事会可将其权力或职能转授:
- 委员会的成员
- 议会的一个委员会
- 任何大学的职员
- 学术委员会。
关于代表团的更多资料见第10.6节。
4.5理事会成员
4.5.1成员数量
下2022十二强赛程表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PDF 362KB](经2015年教育立法修正案(TAFE和大学治理改革)法案修订),斯威本的理事会包括:
- 三名当然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学术委员会主席)
- 四名政府委任委员
- 四名理事会委任成员
- 两名当选成员。
社联就其成员资格订定了下列原则及准则:[14]
原则
1.大学的管治架构必须:
1.1.符合维多利亚州的法律要求
1.2.使大学能够应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部门面临的挑战。
2.委员会将由13人组成。
3.理事会认识到多样性带来的好处,并努力在理事会任命成员中实现性别平衡。
4.如有职位空缺,则会按立法会同意及法律规定的准则填补空缺。
标准
大学校董会成员的招聘及遴选标准必须包括:
1.安理会有效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15]
2.欣赏大学在教学、研究、独立和学术自由方面的价值。[16]
3.认识大学所服务的外部社会的需要的能力。[17]
4.如有相关资格或财务管理经验,具有财务专业知识。[18]
5.在相关情况下,具有高级商业专业知识。[19]
4.5.2理事会委员会的增选
校董会已决定在委员会中使用增选委员,以使他们的专业知识有助委员会的审议工作,但增选委员的人数一般不应超过常任委员的人数。[21]
4.6理事会各委员会
校董会以下列原则厘定委员会的架构:
- 确定一个委员会是必要的
- 委员会应该有重要的工作要做,有实际的问题要解决
- 没有委任一个委员会处理可由校董会有效处理的工作
- 难道你不认为有许多活跃的委员会就是一个有活力的机构吗
- 如果委员会是为特殊目的或任务而设立的,应定期检讨,以确保其继续有效和增值,而不会过度增加校董会的事务管理,委员会应在其任务完成后立即终止
- 委员会的结构应定期审查。
委员会包括:
委员会 | 会员资格 |
---|---|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 | 总理 由理事会决定的独立非执行委员人数 由校董会决定的增选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 |
财务及运作委员会 | 总理 副校长 由理事会决定的独立非执行委员人数 由校董会决定的增选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50%) |
行政、薪酬及提名委员会 | 总理 副总理 副校长 常务委员会主任 |
科技、创新及价值创造委员会 | 总理 副校长 由理事会决定的独立非执行委员人数 由理事会决定的增选成员数目 |
应当指出的是,某些委员会支持理事会履行法定职能和责任。例如,根据《1994年财务管理法》(大学遵守)的《常设部长级指示》要求,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每个公共部门机构必须任命一个审计委员会。
4.7理事会成员的职责
4.7.1理事会成员职责章程
本节列出理事会成员的职责。所有安理会成员在加入安理会时都应承诺履行这些责任。
根据该法第15条,理事会成员必须:
- 采取合理的行动,以确保安理会适当、有效和有效率地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
- 行事诚实、诚实,符合大学的宗旨和利益
- 运用合理的技能,适当的细心和勤奋
- 采取合理步骤避免所有利益冲突,除非根据《法案》附表1第11条宣布
- 不得不当利用其职位或因其职位而获得的资料,为立法会议员或其他人士或机构直接或间接取得利益。
此外,所有安理会成员承诺:
- 公平公正地行事,包括避免偏见、歧视、反复无常或自私自利[21]
- 了解大学的业务和运作环境
- 确定所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查询,并了解决策的财务,战略和其他影响[22]
- 了解委员会收到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财务资料,并积极调查这些资料[23]
- 确保作为校董会成员所获得的资料只用于校董会的目的,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获取利益或对大学造成损害[24]
- 定期出席会议,认真审阅所有提交委员会的建议和资料
- 以专业和礼貌的方式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25]
- 以校董会成员的身份为大学的利益服务,而不是代表任何利益相关团体。
4.7.2成员利益申报
理事会成员必须申报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26]包括他们作为理事会成员的身份与他们的身份之间的冲突,他们的身份可能被视为代表任何利益相关者群体,包括作为教职员工或学生当选成员。
立法会议员如与正在审议或将会审议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立法会会议上或以书面向校监申报有关利害关系的性质。
校长必须在下次理事会会议上报告或要求报告收到的任何书面声明。这一声明将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有关的理事会成员不得出席有关事项的审议(除非理事会另有指示),也不得就该事项投票。
理事会成员还应参考大学的人才、文化和诚信政策,该政策涉及利益冲突。
4.7.3赔偿
该法案第19条规定,大学应赔偿校董会成员,包括对在声称行使由或根据该法案授予或强加于校董会或校董会成员的任何权力或责任时善意做出的任何行为或事情的所有行动或索赔。
大学不会就任何校董会成员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弥偿。例如,校董会成员如未有披露利益冲突,或未有直接或间接为校董会成员或其他人士或机构取得利益,大学不会就该成员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弥偿。
4.8理事会的会议、会议记录和议定书
根据该法案,大学章程和大学规章,校董会可以规定自己的程序。本节载述校董会如何规管其议事程序。理事会会议应按照法案附表1的规定举行。
在理事会的每次会议上,校长或在他们缺席时,副校长将担任主席。
在校长和副校长缺席的情况下,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必须选举主席。
会议主席有一票,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有决定性的一票。
主席将掌握理事会会议的进程。其中包括:
- 确保会议妥善召开
- 确保诉讼程序以适当和有序的方式进行
- 确保没有人被剥夺发表意见的机会
- 对程序问题和其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 确保访客和观察员只应主席邀请出席安理会会议
- (拍照):决定任何非理事会成员的人是否有权参加拍照项目
- (利益冲突):与会议上的其他理事会成员一起,决定任何有利益冲突情况的理事会成员是否有权出席有关事项的审议
- 休会:休会或正式宣布会议结束
议程上被点名提出某一项目的人将被邀请出席该项目的会议部分。
预计将就所有议程项目提出一份文件。在“其他事务”项下提出议题的请求必须在会议前向主席提出。理事会每次会议提出的所有问题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决定。
根据大学章程,校董会可以规定,某些决议,或某些类别的决议,只有经特定多数成员或出席并投票的成员通过才有效。
修改上次会议记录的动议可由任何委员提出,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过半数表决决定。
除提出和批准的任何修订外,上一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应被视为真实和准确的会议记录。
如果上述内容不能就会议决定的问题提供指导,可以向霍斯利会议寻求指导。
本议定书也适用于理事会各委员会,为支持某一委员会的业务而作出的任何必要更改均应由该委员会通过决议作出。
4.9移除成员
该法案附表1列出了议员免职的权力和程序。
校董会支持校长和副校长应在保持校董会信任的情况下任职的原则,并注意到,如果校董会确定这种信任不再得到校董会信任,则该法案附表1第3条中规定的免职要求和程序将适用。
5.学术治理
5.1大学的学术管治方法
学术管治是大学整体管治的一个子集,负责管理大学内的学术决策和学术质量保证的框架。
学术治理包括政策、过程、角色定义、关系、制度、策略和资源,以确保学术活动的学术标准和持续改进,并关注教学、研究和学术等核心教育活动的完整性和质量。[27]
学术委员会及其管治安排由校董会根据大学法例设立,条款如下:
- 致力确保大学的学术诚信及教育运作的质素
- 在公司治理和学术治理之间提供清晰可辨的区分
- 支持大学各方面学术活动的政策的有效制定、实施和检讨
- 支持按照良好的学术实践维持学术标准
- 为大学的教育运作提供有效的质素保证安排,包括有系统的监察、检讨和改善。
5.2学术评议
学术参议院由理事会根据法案第20条于2010年8月9日成立,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运作。
学术参议院的设立、地位和主持人员都体现在2012年大学的治理和行政法规中,该法规由理事会制定并由部长批准。学术参议院的职能和权力在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法规和学术参议院条例下制定。
《法案》、《2012年管理和行政法规》、《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法规》和《学术参议院条例》下的条款组合:
- 规定大学必须有学术委员会或同等机构
- 确保学术参议院的地位、职能和权力,以及选择其主席的过程,虽然由理事会决定,但只有在部长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改变
- 规定教务院的成员、委员会结构和会议程序,由校董会决定,但要保证教务院在运作上的分离和独立
- 确保学术委员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 明确界定学术评议会在大学整体管治中的角色,包括监察学术事宜,例如评审、制定及检讨学术政策、学术标准及保证学术质素
- 提供学术评议委员会对校董会负责的架构。
理事会支持学术评议会的使命:
- 大学教学、研究和教育项目的主要决策和咨询机构
- 负责确保学术标准和质量,包括学术自由、学术诚信、评估、招生、学术合作和研究行为
- 它的治理建立在协商、合议和广泛代表的基础上,源于大学作为学者社区的历史传统
- 主要由代表大学学术多元化的学者组成,但也包括学生和适当的专业人员
- 独立于高级行政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理事会,但与之共享成员资格
- 一个由参与大学合规和创新工作的同事组成的代表团体。[28]
5.3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
学术评议会的权力和职能与校董会的权力和职能不同,只涉及大学的学术管理。
它们包括:
- 授权、再授权、认可和批准学习计划和课程
- 讨论和制定政策建议,并批准与大学学术课程有关的政策,包括:
- 策划学术活动
- 教学、学习、学科、考试、评估、研究、学位和文凭、证书、执照和大学课程中的其他奖项
- 策划学术活动
- 监察学术及研究的质素及标准
- 制定规章:为…或关于…制定规章:
- 认可及再认可
- 学术着装与学术头衔、级别或职位
- 考试
- 评估
- 毕业生
- 学生
- 学习计划和课程
- 在其他地方完成的工作可以获得大学课程的学分
- 学位及其他奖项[29].
- 认可及再认可
学术评议会透过督导委员会,积极考虑与学术评议会的管理、规划、方向及发展有关的事宜。
5.4代表团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在大学立法中有规定。
该法案没有提供学术参议院的权力,以委托其权力和职能。
5.5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在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法规和学术委员会条例中有规定。
校董会期望任何有关学术评议会成员的修订建议,在提交校董会批准前,须先获大学高级管理层、学术评议会督导委员会、学术评议会及校董会行政、薪酬及提名委员会通过。
学术参议院有代表和选举产生的成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学者、企业员工、民选员工和学生。至于当然教职员和当选教职员,虽然教务委员会的成员可担任管理职务,但他们对教务委员会的贡献应从学术角度,以支持大学课程的质素和诚信。
学术评议会的规模和组成如下:
- 保持成员平衡
- 强调学术专长
- 促进专家,学院,对学术问题的充分考虑
- 带来来自整个大学的一系列观点
- 促进参与、讨论、辩论和主动性
- 确认学术委员会的角色和能力,做出独立和有效的学术决策,也承认和支持高级管理层的角色。
5.6学术委员会
学术参议院委员会由理事会批准任命,以协助学术参议院履行其职能。学术委员会包括:
- 学术评议会督导委员会
- 学术政策和质量委员会
- 研究政策和质量委员会
- 学术参议院课程委员会。
为保障大学的学术诚信及教育运作的质素,校董会期望学术评议会确保有适当的课程谘询委员会制度,并由学术评议会监督及检讨。这些委员会会就学术事宜,包括课程及课程发展及检讨、质素保证及改善,向有关学术领袖提供意见及建议。因此,学术评议会已批准成立各课程谘询委员会,作为学术评议会课程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
5.7学术治理示意图
下列图表说明校董会、学术评议会、校长及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互动及分界,并指出所示的管理架构只是指示性的,校长可自行更改:
6.管理级别的治理
6.1治理和管理责任的区别
校董会负责委任及监察校长的工作表现,并监督及检讨大学的管理工作。
除校长外,大学的所有官员和职员均由校长或负责管理部门任命、监督和审查。
治理和管理责任之间保持了明确的区别。请参阅上面的第3部分。
根据该法案,校董会和校长都有权授权。理事会和校长都确保任何此类代表团都是适当的、有文件记录的、遵守的和定期审查的。
副校长制定大学运作的行政架构,并为大学管理层分配角色和责任。
在这些框架、作用和责任范围内,鼓励和期望工作人员正直地作出负责任的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校长和管理层可在管理层设立管治委员会,为决策提供意见和保证。虽然管理部门可能决定以这种方式作出决定,但良好治理的期望是管理决定应由负责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而不是由委员会作出。委员会的期望是,只有在需要和必要时才会成立委员会。应定期审查设立委员会的必要性。
大学可设立委员会,以满足外部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例如,根据关于人类研究伦理行为的国家声明,该大学的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了涉及人类参与者的研究。
6.2规定角色
立法(包括大学立法)规定了某些角色,例如:大学秘书与大学选举、学生申诉和使用公章有关;注册官就可审查的决定和公章的使用;以及与处理信息自由申请有关的信息自由官。
然而,这些角色的任命和监督仍然是由副校长和负责的大学管理。
7.员工的利益
理事会在决策过程中了解与工作人员有关的问题,并以下列原则为指导:
- 确保校董会考虑到大学员工的最佳利益
- 评估教职员对影响大学社会的有关问题的看法
- 维护理事会在承认和保护斯威本员工享有的学术自由,促进学习、教学和研究活动中的自由知识探索和表达方面的核心作用
- 确保员工在大学有投入和参与。
这些原则以多种方式实现,例如:
- 如大学法例规定须成为校董会的教职员
- 校董会定期收到校长及高级管理层就影响教职员事宜的报告
- 教职员代表,由选举产生,当然成为教务委员会成员。虽然学术评议会不是代表教职员声音的一般论坛,但教职员的成员资格确保教职员的意见是学术审议和决策过程的一部分
- 担任大学各管理及内部管治委员会(如学术委员会、安全委员会、操守委员会及谘询委员会)委员(包括来自中央及学术单位的专业人员及学术人员)
- 副校长和学术评议会主席是校董会成员,虽然他们不是具有代表身份的校董会成员,但他们与其他教职员论坛建立了联系
- 定期进行全校教职员调查
- 理事会通过战略规划过程,制定与人力资源相关的kpi,并根据这些指标定期收到报告。
8.学生代表
理事会确保大学在其审议和决策过程中有学生代表,并鼓励学生参与这些过程。
英联邦还发布了关于通过大学和学生之间的协商建立学生代表的指导方针。
理事会审查,在持续的基础上,通过最适当的机制,理事会可以被告知与学生有关的问题,与大学的管理法案一致。
理事会确保大学在审议和决策过程中纳入学生代表,并鼓励学生参与这些过程时采用以下原则:
- 学生代表和参与的目的是确保校董会了解学生的观点,并考虑到大学学生的整体利益
- 大学有广泛的学生群体和观点,因此大学咨询学生的方法必须认识到学生观点的多样性
- 学生的代表和参与应该具有包容性和广泛的基础
- 咨询应真实
- 协商应包括正式和非正式机制
- 该过程应告知决策过程,但大学及其负责机构和官员继续对决定负责。
通过这些原则的应用,学生代表被纳入大学的审议和决策过程,并鼓励学生以各种方式参与这些过程,包括:
- 大学立法要求学生加入校董会
- 在斯威本学生福利协会的董事会中选出了代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和国际学生的学生
- 选举学生进入学术委员会和某些学术委员会
- 设立并选举学生为学生谘询委员会成员,代表本科生、研究生和国际学生
- 当选为理事会、SSAA、学术委员会和学生咨询委员会的学生一起组成了斯威本“学生代表委员会”。
- 委员会的联合主席和斯威本学生会的代表每年都被邀请向委员会提出任何与学生有关的问题,并提出他们认为应该告知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和职能的观点
- 在适当的情况下,大学管理委员会有学生代表
- 为学生提供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校内活动,例如与学生代表举行管理会议、通过社交媒体渠道监测和报告学生的意见和经验、学生调查和学生服务基准研究。
9.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
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基本原则和定义特征之一,与学术的概念有关,在学术中,学者可以自由地进行研究,而不必担心受到压制。因此,学术自由不应受到限制,学术自由的行使也不应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必要的限制或负担。
学术自由的原则和大学将坚持这一原则的期望被庄严载入联邦和州立法:
- 《联邦高等教育支持法案》要求大学制定政策,维护与学习、教学和研究有关的自由知识探索
- 根据大学授权法案,理事会成员的任命必须考虑到被任命者对大学教学、研究、独立和学术自由的价值观的欣赏。
大学教职员、学生和访客的合法言论自由是一项至高无上的价值,因此不应受到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必要限制或负担的限制或负担。
委员会确认:
- 这所大学致力于自由、开放和批判性的思想表达
- 我们的学者有学习、教学和研究的自由,不受外来干扰或压力
- 我们的学者为了知识本身而从事学术活动的权利
- 大学对公开辩论的承诺,以及我们的学者参与批判性调查和公共话语的权利。
伴随着这些学术自由权利而来的是义务和责任,包括:
- 遵守研究伦理和安全要求的义务
- 期望我们的学者将遵循良好和道德的学术原则
- 期望我们的学者见多识广,行事正直[31],并且所做的声明将基于可靠的研究和知识
- 真诚地参与批判性调查和公共讨论的责任
- 如果学者选择在其专业知识之外进行公开讨论,则应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以大学学者的身份进行
- 尊重他人回应的权利
- 披露私人利益和关系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为在本管治大纲的范畴内处理上述事宜,以及支持理大“人文、文化及诚信政策”所载的目标,校董会通过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保护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示范守则.
的2022十二强赛程表斯威本科技大学学术与普通员工企业协议就任何影响大学教职员自由发表公众意见的政策作出承诺。本治理框架为采用示范守则所作的修订并不代表政策的改变,示范守则的阅读应与大学的企业协议和法律规定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保持一致,包括大学立法。
10.大学的内部管理框架
10.1概述
大学是在2022十二强赛程表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PDF 291KB].
在该法案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大学制定自己的大学立法的权力,以及理事会和副校长委派的权力),大学建立了自己的内部监管框架,如下:
10.2监管层次和流程
大学的法规(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副校长制定)、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将置于一个全面的、明确的框架内,其中包括监督和平衡以及管理、实施和审查这些文书的原则。这些程序要求的运作将带来一致性,并确保大学的监管手段通过适当的渠道得到批准和审查。
大学的法规和规章位于大学内部管理等级的顶端。
该法案和大学的治理和行政法规2012年规定了制定大学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大学章程和规章的基本功能是规定与大学有关的权利或赋予义务的事项。
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的政策是在大学立法之下制定的。这样的政策是为了支持大学的立法。
一些基于合规的政策可能处于外部法律之下,而不是大学立法之下。有些政策不需要立法基础(例如有关大学一般行政管理的政策)。
政策可能由程序、指导方针或手册的组合来支持,这意味着大学立法、政策和程序、指导方针或手册创建了一个三层的、一致的层次结构或结构。
大学的内部管理框架不应被视为是永久性的。相反,应在一个监管周期内定期审查框架及其内的文件,以确保其是当前的、适当的和有效的,并减少与之冲突的做法的风险,以及建立非正式安排的风险。
周期各阶段之间的时间(特别是从执行到开始下一次审查之间的时间)是由管理部门根据大学的外部管理环境和业务要求和设置确定的。
10.3政策
大学的政策是基于原则的文件,为决策和管理提供指导。政策不是立法,不能强加权利或赋予义务。大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应该遵循它们,它们应该指导决策。然而,管理人员遵守政策是出于良好的管理,符合他们作为大学员工的职能和义务,而不是因为政策给其他人带来了权利或义务。
大学的政策可以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或副校长制定[30],所有新政策的建议均须由大学高级管理层成员事先批准,如政策由校董会或学术委员会制定,则须由校长批准。政策一般适用于全校。
制定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大学的有效、高效和公平的管理,符合大学的立法。[31]
只有在有正当需要时才会制定政策,例如需要指导以适用现有立法。本管治框架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和授权员工作出负责任的决策,并保持诚信。此外,政策应促进效率和效力。在这方面,政策的数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制定政策不应取代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任的决策。大学应避免为应对当前需求而制定政策,作为“权宜之计”,而没有充分考虑到与大学立法的一致性,与其他政策的一致性,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材料是否适当地属于政策。
政策不是“如何”的指南,应该与程序和指南分开。
10.4程序、指南和手册
程序、指南、手册和其他操作事项由相应级别的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批准。
程序,指南和手册在层次结构中处于较低的水平,并可能在整个大学范围内或本地化应用,这取决于操作需要。
与政策一样,程序、指引和手册只应在有正当需要时制定,应促进效率和功效,而不应取代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任的决策。
10.5术语表
为促进大学法例、政策、程序、指引及手册的一致性,大学秘书负责编制最新的大学术语表。除大学法例规定的定义外,大学秘书可订定及修订词汇表内的定义。
10.6代表团
10.6.1授权
根据该法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权力或职能委托给:
- 委员会的成员
- 理事会的一个委员会
- 任何大学的工作人员
- 学术委员会。
根据该法案,校长可以将其任何职能、权力和职责委托给:
- 任何合格的员工
- 任何由合格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委员会。
该法案没有规定学术参议院的授权。
10.6.2授权记录
根据该法案,安理会代表团必须“以文书形式”。也就是说,它们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大学以以下方式书面记录理事会代表团:
- 经核实的记录有关决议的理事会会议记录
- 在立法会某一委员会的书面职权范围内,权力或职能已长期下放予该委员会
- 在理事会批准的代表团文件中。
代表团文件应:
如果适用,请描述创建原始权力(正在授予的)的立法规定
指明任何施加于行使权力或职能的条件或限制
不时检讨,以确保与法例及大学的角色分配相符,并确保代表继续适合行使有关权力或职能。
10.6.3代表团登记
大学必须保留一份公开的代表团名册。[32]
下表是代表团的登记表,由大学秘书随时更新:
授权概述 | 代表机构/人 | 委托 | 日期 |
---|---|---|---|
金融、投资和核销代表团。限制规定在文件中。 | 委员会 | 校长及各教职员工 | 2015年3月16日 |
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有关风险、合规和财务报表的职权范围。限制列于职权范围内。 | 委员会 |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 | 2021年3月12日 |
行政、薪酬及提名委员会有关紧急事宜的职权范围。限制列于职权范围内。 | 委员会 | 行政、薪酬及提名委员会 | 2021年3月12日 |
财务及营运委员会有关某些财务及业务事宜的职权范围。限制列于职权范围内。 | 委员会 | 财务及运作委员会 | 2021年12月6日 |
科技创新及创造价值委员会有关某些财务及商业事宜的职权范围。限制列于职权范围内。 | 委员会 | 科技、创新及价值创造委员会 | 2021年7月25日 |
财务、处置、法律和人力资源的委托。限制规定在文件中。 | 副校长 | 不同的员工 | 该仪器定期更新。有关最新版本,请参阅治理和保证组。 |
代表团包含在大学的政策。限制规定在文书中。 | 副校长 | 不同的员工 | 联合国大学在定期更新的政策范围内为所有代表团保留一份文书。有关最新版本,请参阅治理和保证组。 |
有权委任副校长,任期为一届,其权力、职能和职责由校长不时决定和授予。见2012年2月理事会会议记录。 | 委员会 | 副校长 | 2012年3月5日 |
授予、授予和撤销奖励的权力。限制规定在文件中。 | 委员会 | 注册商 | 2021年7月25日 |
“学院理事会”的代表团在维多利亚TAFE教学人员多业务协议管理委员会。 | 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 | 12月12日 |
请注意,代表团登记册并不包括一次性的代表团(保留登记册的要求也并非有意如此),例如委托某人或委员会作出特定的决定或签署协议。
11.完整性
大学的人、文化和诚信政策由副校长批准,并得到校董会认可,规定了大学致力于建设积极的文化,促进诚信,支持大学成员、社区和行业合作伙伴。
大学校董会致力实现大学的宗旨及履行校董会的职责:
- 符合法律要求,适用于大学的法律精神和社会期望
- 通过确保大学的合规流程符合当前澳大利亚标准的要求
- 监察及监察大学为教职员及学生提供安全及有利的工作环境
- 监督和监测一个期望、鼓励和支持道德行为的环境,不容忍腐败行为、欺诈活动和管理不善
- 通过将风险管理设置为大学公司治理框架的基本要素,并要求大学应用基于风险管理国际标准(ISO 31000:2018)和维多利亚州政府风险管理框架原则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框架,以识别、评估和管理其风险。校董会透过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确保大学按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维持适当的企业风险管理架构
- 规定负责人在代表大学作出决定和与其他人士或组织打交道时,必须不受利益冲突、偏见和不适当的影响。
12.连接机构
理事会通过其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监督和监测参与公司实体、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所产生的财务风险。
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应收到有关有关实体、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报告,并在适当情况下考虑有关实体、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大学与之的联系以及风险评估。.
12.1受控实体
12.1.1审计和报告要求
该法下的受控实体是指满足1994年《审计法》第3条规定的控制检验的实体。
该法案规定了与受控实体相关的特定审计要求。
受控制的实体由维多利亚州审计长审计,审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表由理事会审计和风险委员会审查后接收并批准。
12.1.2受控实体的监督
除了该法案中规定的要求外,委员会还通过以下方式监督受控实体:
- 确保该实体的董事会拥有对该实体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所需的技能、知识和经验
- 在适当且符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任命外部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 确保适用于理事会成员任命的性别平等原则同样适用于受控制实体成员的任命,包括确保相关实体努力实现任命成员的性别平衡
- 由本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监督及监察受管制实体的财务及业务,包括按委员会要求的方式定期提供业绩报告
- 指定大学的财务政策和大学授权限制的要求也适用于大学控制的实体,被控制实体的活动和法律文件也将根据2001年公司法(Cth)和这些实体的董事会通过的任何协议进行处理,前提是这些协议在财务政策和大学授权限制设置的限制范围内
- 确保实体的董事会(如果它是活跃的)遵循与本治理框架一致的治理原则
批准
版本 | 日期 | 审批人 | 联系 |
---|---|---|---|
V1 | 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1月1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2 | 2014年8月25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3 | 2016年3月15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4 | 2019年2月12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5 | 2020年12月12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6 | 2021年12月6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V7 | 2022年3月15日 | 委员会 | 大学的秘书 |
定义
本政策中使用的定义和缩略语可从Swinburne's Glossary中找到。
脚注
[1]全国学术委员会/参议院会议主席委员会(2005年10月);大学治理三角(Shattock (2012))
[2]斯威本科技大学20102022十二强赛程表年法案第8条
[3]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2022十二强赛程表案第8(1)条
[4]第8(3)(a)节2010年斯威本2022十二强赛程表科技大学法案,2011年治理和行政法规以及理事会的执行、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5]第2节澳大利亚公立大学管理最佳实践自愿准则,理事会执行、薪酬和提名委员会
[6]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82022十二强赛程表(3)(b)条
[7]第二节澳大利亚公立大学管理最佳实践自愿准则
[8]第二节澳大利亚公立大学管理最佳实践自愿准则
[9]《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2022十二强赛程表8(3)(d)条和《澳大利亚公立大学最佳实践自愿准则》第2条。这个治理框架建立了其中的一些策略和过程原则。
[10]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8(e)节和第6部2022十二强赛程表分以及理事会资源委员会
[11]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82022十二强赛程表(3)(f)条,理事会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理事会财务和运营委员会,大学代表团和风险管理框架
[12]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82022十二强赛程表(3)(f)条。根据该法案第20条,大学建立了学术参议院,并制定了学术参议院条例
[13]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8(3)(h)节和第6部2022十二强赛程表分,财务和运营委员会ToR和代表团框架
[14]会议06/2014,2014年8月25日
[15]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122022十二强赛程表和13条
[16]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122022十二强赛程表和13条
[17]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122022十二强赛程表和13条
[18]参考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11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19]参考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第11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21]会议05/2021,2021年12月6日
[21]改编自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主任行为准则
[22]改编自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主任行为准则
[23]改编自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主任行为准则
[24]改编自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主任行为准则
[25]改编自维多利亚州公共部门委员会主任行为准则
2010年斯威本科技大学法案附表1第11条2022十二强赛程表
[27]根据术语表中的定义改编自TEQSA监管风险框架(2012年2月)
[28]改编自学术委员会和参议院主席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学术委员会的目的和职能的国家声明
2012年学术和学生事务法规第4节;2013年学术委员会条例第4条
第23节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
第23节2012年治理和行政法规
[31]参考2017年澳大利亚大学学术诚信最佳实践原则
第26节治理和行政法规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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